第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农作物的产量与某一气候现象有较强的关联度,例如降雨量(土壤湿度)的过多(水灾)或过少(旱灾)所形成的灾害性气候构成农业自然风险。气象指数保险合同是指在特定时期对某一灾害性气候现象对农作物的损失程度通过指数的方式反映出来,然后根据灾害性气候出现的频率以及与某一指数大小对应的损失程度计算出费率和赔付标准,形成标准的合同。指数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优点:一是增强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有效地控制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所有的投保人以同样的费率购买保险,当灾害发生时获得相同的赔付标准;二是大大地降低交易成本,由于指数保险合同的标准性,合同的销售可以通过在当地保险和银行分支网络进行,保险的赔偿也不需要非常复杂的核赔技术和程序,可以直接按照所公布的指数领取赔偿金;三是刺激保险需求。指数保险合同的购买不再仅限于农业生产者,所有的人都可以购买,这更容易使之满足大数法则,有利于风险的分散。此外,由于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性和信息的对称性,有利于再保险的发展和在此基础上其他保险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风险证券化(Risksecuritization)。保险公司对巨灾损失的赔偿支付,传统手段主要是通过保险准备金的积累。然而,农业保险人目前维持正常的赔偿支付和管理成本都主要仰仗政府的财政补贴,惶论足额保险准备金的积累。风险证券化是将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农业巨灾损失的发生极大地威胁保险人的生存和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但是,如果将巨灾损失放入资金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如果能将资本市场资金引入到农业保险,无疑对推动农业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业已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巨灾债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等三类,这些新兴产品为农业保险人筹集巨额资金。仅以巨灾债券为例,巨灾债券是保险人自身或委托再保险公司发行的附加特定条件的标准公司债券。这类债券的特点是利率一般高于市场利率,但是在保险期限内,当巨灾损失发生时,投资者的利息甚至本金将随巨灾损失程度的加深而减少。即投资巨灾债券可高概率地获得高回报率和低概率地减少收益。由于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所以巨灾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投资风险组合。对农业保险人而言,由于将巨灾损失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扩大资金来源,提高了分散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全球化特点,易于将一国农业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向国外转移。1998年,美国11家保险公司发行了32.%亿美元的巨灾债券。[14]
五、结束语
1993年通过、2002年修改的《
农业法》第
46条和1995年通过、2002年修改的《
保险法》第
155条都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些说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农业保险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但是,原则性规范迟迟不能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性规定,就其缘由,便是农业保险失灵现象所带来的立法困惑。如上所述,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虽然导致保险机制适用失败,但是,还可以借助法律制度的创新予以激活。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是克服失灵的有效途径,但是不应简单地将干预理解为国有化,相反,诸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分保或再保等柔性工具以及外部的有效监督则是比较好的选择。此外,市场和组织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市场失灵之处也往往是组织所擅长的领域,因此引入农业相互保险社制度就是一种通过组织优势消减市场失灵的应用。最后,建立健全起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农业保险有效运作的有效保障,但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具有开放性,应为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留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