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保险组织形态的变革
信息不对称源于保险市场,也是困扰保险经营的重大问题,诸如
保险法上的最大城信原则、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风险通知义务以及保险合同上的免赔额等,都是保险人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是,如上所述,在农业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是农业保险失灵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应该进行农业保险组织形态的变革,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的农民相互保险社这一有效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社是指同一行业或者地区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参加相互保险社的社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即每个社员为其他社员提供保险,每个社员同时又获其他社员提供的保险,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二是社员投保时,预缴一小部分保险费,足以支付业务费用及小额赔付金;三是采取事后分摊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各社员就责任范围内的实际赔付金额分摊缴纳;四是相互保险社是非营利性组织。[9]
相互保险社是保险组织最原始的状态,但是,对于农业保险而言,仍然具有生命力:第一,农业相互保险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相互社是非营利的,保险基金的结余、增殖和积累均归全体社员所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联手吃保险”的情况,能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传统的乡土文化和道德也会一定程度上抑制败德行为;第二,农业相互保险社就地设置,很好地适应了农业高度分散的经营特征,既便利农民参保,又节省保险机构设立的成本,而且相互社内部组织机构简单,也减少经营管理费用的消耗;第三,农业相互保险社的社员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行家里手,熟悉本地情况,对于保险社以及其他投保人可能面临各种农业风险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这有助于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风险管理工作;第四,农业相互保险社还具有显著的防灾减损的效果,投保人利益与相互社利益的同一性,促使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合作社也可以很方便地予以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农户能够积极投入救灾抢险,而且相互社还可以发动社员改善排涝灌溉设施,以减少灾害发生的概率,有资料显示,英国合作保险组织的奶牛、小牛的死亡率为2.5%,低于大保险公司承保的6%的死亡率。[10] 相互合作社的不足是由于经营地域所限,农业自然风险损失的空间分散不够充分,但是跨地区组建联社以及政府支持的分保和再保等可予以完善。
农业相互保险社在世界各国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尤其是日本。日本农业保险是本世纪20年代发展起来的,依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政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经营稳定,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日本农业保险的基层合作组织叫做共济组合,实际就是农业相互保险社,该组织设立在市町村一级,该地区周围的农户,只要种植某种可保作物的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就自动成为成员,日本全国有2000多个共济组合,为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由都府道县的共济组合组成联合会,为基层共济组合提供分保,政府则以共济组合联合会为中心.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形成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下而上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上述组织各自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20%,联合会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至100%的保险赔款。[11] 政府还免除农业保险的一切税收,县以上的共济组合联合会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拨付,超赔亏损时政府承担大部分损失。此外,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法国,其农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合作制基础上的。在法国,基层组织称为农业保险社(CaissesLocales),全国有2.6万个保险社,地区或省级还设立相互保险联社,为下面的保险社办理再保险,最顶层还有中央保险社,指导各大区社并提供再保险。保险社实行民主管理,各村镇的保险社管理人员由投保人推选产生。2003年获准在中国组建财产保险分公司的法国安盟保险集团(GROUPAMA),就是依靠农业合作保险发展起来的,主要业务领域之一仍是农业保险,其底层有9000家农业保险社。法国政府除免除农业保险的各项税收,还提供50-80%的保费补贴,并且支持设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同时对经营强制性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亏损提供补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