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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灵及其克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

失灵及其克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


闫海


【摘要】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并称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但是由于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导致农业保险失灵现象的客观存在。政府干预是克服失灵的主要手段,但是应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分保或再保以及外部监管的形式,以避免矫正过往所引发的市场扭曲。此外,农业互助保险社等组织形态的变革以及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也是克服失灵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农业法;农业保险;政府干预;农业互助保险社;农业保险产品
【全文】
  1978年农村包产到户的伟大实践促使我们由“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运动转向“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改革,并在二三十年时间里开创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然而,当我们的视角从“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高歌猛进背后的隐忧也逐步呈现出来,其中之一就是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产生的部分根源就是在工业化的道路上,以价格剪刀差等方式驱使资源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让农民成为国家发展的主要义务承担者。当前,社会普遍的共识已经初步达成,即国家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经济社会政策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让9亿农民真正分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反向价格剪刀差等计划手段不得实施,并且,WTO规则也要求诸如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黄箱”政策必须承诺逐步削减,换言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行动方式必须在理性分析农业、农村、农民客观情形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的重新设计,并且遵循法治的理念,体现为农业法律的制度创新。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并称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笔者希冀在审慎分析传统农业保险失灵的基础上,通过农业保险政府参与机制、农业保险组织形态以及农业保险产品等法律制度的创新予以克服。
  一、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与保险失灵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农业风险就来源而言一般分为农业市场风险和农业自然风险。前者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导致市场环境的改变,由此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损失或者获利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价格变动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广义上,还应包括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的效果最终都能体现为市场风险。后者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的不规则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遭受损失,减少福利的可能性,而较高的自然风险是农业之于其他产业的重要特征。农业是“自然的赐予,自然的生产力”,就其本质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自然力在很大程度上给农业生产经营在广度和深度划定前提: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植物和微生物通过自身的生长、发育、繁殖而进行的自我增殖过程,因此,生物有机体自身特性和生命运动规律就构成对农业的第一重约束;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又是生物有机体同自然环境之间进行物质和能量相互转换的过程,因此,水、土、光、热、气等生态环境又构成对农业的第二重约束。总之,农业对自然过程、自然环境等具有强烈的敏感性和依赖性,而在一定时空内,人类对自然条件的控制程度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法控制的,即使是科学技术所推动的农业革命也未能根本改变这一客观事实,尤其是物质技术基础相对薄弱的我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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