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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灵及其克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

  通常产生农业自然风险的灾害大致为:干旱、洪涝、冰雹、霜冻、酸雨、雷击、台风、沙尘暴等气候灾害;植物的病、虫、鼠、草害;普通病、寄生虫、传染病等动物疾病;地震、地陷、滑坡、泥石流、火山爆发等地球地壳的板块运动等。这些自然灾害所引发的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一,农业自然风险发生的频率高,损失大,例如,在我国,各种自然灾害极为频繁,素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之说,根据有文字记载的资料统计,自公元前1766年至公元1936年的3700多年间,我国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258次,平均每年发生1.42次[1];第二,农业自然风险的关联性性,农业的地域广延性和气象灾害的因素,导致农业自然风险在时空上的高度相关,例如,干早、洪涝等灾害一旦发生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民、上亿公顷的农地,而席卷欧洲多个国家的疯牛病、口蹄疫以及亚洲的禽流感等,受传染的畜禽也是成千上万;第三,农业自然风险率与农业风险损失的非一致性,例如一场台风会导致中心地区的农作物的巨大损失,但台风带来充沛的降雨,却又可能解除周边地区的旱情;第四,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一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可能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自然灾害的发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就难以区分,例如,在洪涝季节,高温高湿就会诱发农作物病害和虫害,台风灾害往往伴有暴雨灾害,山区的暴风雨灾害则可能导致山洪和泥石流的发生等;第五,农业自然风险呈现明显的区域性,地理和气候相异规律决定农业的风险类型、风险频率和风险强度,例如,在我国,高纬度地区气候寒冷,无霜期短,农作物易受冻害,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地势低洼,农作物易受洪涝灾害,西北黄土高原降雨量稀少,经常遭受干旱,沿海地区易受台风、赤潮等侵袭;第六,农业自然风险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根据研究,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均有明显的周期发生,因而农业自然风险也有与之相对应的周期性,自然灾害频繁和严重的年份,农业的自然风险就大,风调雨顺的年份,农业的自然风险也就小。
  处理风险包括避免(Avoidance)、保留(Retention)、非保险的风险转移(Noninsurancetransfers)、损失控制(Losscontrol)以及保险(Insurance)五种,其中保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2] 对于农业自然风险也可以考虑适用农业保险予以治理,所谓农业保险就是指由保险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其属于农村保险的一部分。此外,农作物可能遭受的损失主要是数量之减少、品质减低和价格变动,其三者结合成总收益的损失,农业保险并不以总收益为目标,因为价格更多的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所以其承保范围是农作物量与质所受损失。[3] 传统理论认为,通过是农业自然风险能否适用农业保险的关键是可保性的判断,并且通常可以经济上和技术上予以测试。就经济方面而言,一般强调可保风险应具有适当的赔付率进而可接受的保险费水平,然而,农业自然风险的频率高和损失大的特质恰恰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区棉花的灾害损失率通常在9-18%,粮食作物的灾害损失率通常在7-13%,1982-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农险收入70亿,总赔付率为88.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均赔付率为81.59%,在美国,1948-1978年的平均赔付率为98%,1981-1987年更是达到了155%,这都远付率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70%左右的业务亏损临界点。高赔付率需要高费率相弥补,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制定了远高于一般财险的费率,例如,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棉花6-7%,甜菜、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而家庭和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仅为0.2-2%,但是,受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农业经营水平低下以及农业政策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一直不高,甚至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农民的低收入以及较高的恩格尔系数决定投保人投保能力严重不足。就技术方面而言,一般强调可保风险应具有足够多的同质风险单位、损失明确和可测、偶然性、非灾难性以及随机性等[4],然而农业自然风险的广延性、风险与损失的非一致性、伴生性、地域性和周期性等特质又恰恰与之相悖。经典保险理论要求承保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大量风险单位才可能以众人之力来有效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但是自然灾害覆盖面广,风险单位比较大,往往波及同一地理或气候区域,并且极易引发巨灾损失,而这也不符合传统的“理想可保风险”。农业的经营对象、地域的显著差异以及数据资料的缺乏致使测度上非常困难,进而准确厘定保险费率,影响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也导致理赔环节比较繁琐,最终体现为较高的保险经营。此外,影响农业保险可保性的因素尚有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为农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为,农业个体差异较大而我国分散经营环境都导致保险人难以知悉投保人的必要信息,投保人也有足够动机隐匿或伪造相关信息,其结果就是保险人的比较高的监督成本和赔付率。农业保险的可保性障碍可以表述为“保险失灵”,并从理论上阐释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困顿情形,农业保险长期低谷中徘徊,农业保险收入的相对数和绝对数都呈下滑趋势,除新疆、云南和上海还维持一定规模,其他省市都严重萎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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