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政府应提供农业保险的补贴。如上所述,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一个恶性循环,即高赔付率和经营成本导致高费率,而缺乏有效支付能力的农民只有较低的参保率,参保率的降低造成保险人风险分散的困境,于是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克服农业保险失灵,就必须打破这个循环,政府提供补贴支持便成为可供选择的途径,例如,加拿大政府认为,维护农业保险经营“自我财务平衡(Self-sustainability)”和“农民能够承担(Costaffordability)”是农作物保险立法的五项原则之二,而二者的统一协调就依赖政府承担50%的保险费补贴和全部经营管理费。并且,WTO《农业协定》,为保证公平交易和自由贸易,对各国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各种补贴措施予以严格禁止,而通过扶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则是被允许的“绿箱政策”。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应以中央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还可以建立各级农业风险准备基金,实行定向支出,节余滚存,封闭运转,以确保农业保险补贴的长效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出渠道为三个方面:农民的保险费补贴,以鼓励农民参保以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例如美国政府补贴保险费的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政府补贴档次依标的和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等;保险人的管理费补贴,由于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因此各国补贴主要用于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例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50%-60%,瑞典补贴66%,西班牙补贴20%-50%,墨西哥补贴60%,菲律宾补贴56%等;保险人的亏损补贴,政府对民营保险人经营农业保险亏损,按法定补贴率给予定额补贴。
再次,政府应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的分保和再保。保险风险可以在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横向的负担称之分保,是数个保险人对同一风险共同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纵向的负担称之再保,二者都是充分利用大数关系,扩大风险的分散范围。农业自然风险的损失大和区域性,势必导致保险人承保危险过分集中,而分保和再保可以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将局部风险逐级分散至更大区域,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增强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或者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此项业务,或者直接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进行经营,例如,根据美国《联邦农作物
保险法》创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作为美国政府全资的保险公司,向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直接提供再保险支持。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监管体系和制度。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调研、制定、实施和调整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审核险种业务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核算补贴支出,监督政策性资金使用;统计农业保险业务和收集、发布信息;审查市场准入,监管经营行为,规范承保对象、费率、标准化保单等,还可以应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市场准入、财务稽核以及所掌控的法定再保险和农业风险准备基金等政策工具,对农业保险人和农业保险市场实施外部监督,以确保农业保险人的稳健运行以及农业保险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