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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的冲击与反垄断法的发展

  (2)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它是指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将其产品以低于成本价格出售,意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相关产品市场的一种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形式[51]。掠夺性定价战略通常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一个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降低价格到一定程度,将竞争者驱逐出市场;第二、随着竞争者退出市场,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然后抬高价格至竞争水平以上。在实践中,将掠夺性定价和其他有利于竞争的行为(如价格促销)区分开来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应注意掠夺性定价的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意图打击乃至消灭竞争对手;采用的手段是不合理的低价[52]。对于后一个特征,现在,无论是美国法院还是欧共体法院,它们都广泛接受了美国经济学家阿里达和特纳于1975年提出的理论,这个理论也被称为阿里达-特纳规则[53]。阿里达和特纳提出:如果价格低于能够合理预见的短期平均可变成本,那么这个价格就可以被用来作为掠夺性定价的一个标准;如果一种价格等于或高于能够合理预见的短期平均可变成本,那么这种价格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54]。但是,对新经济而言,什么是不合理的低价是很难确定的,因为新经济的固定成本很高,平均可变成本又很低,这样,它既可以堂而皇之地漫天要价(高额的平均固定成本),也可以把价格压低到接近零(按平均可变成本定价,理由是前期销售已经收回固定成本)[55]。要证明反竞争的掠夺定价,我们还必须证明:企业定出低价的目的是在日后排斥一些竞争者,竞争者后来确实被排斥了,结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以后的损失将大于目前低价带来的实惠[56]。这里,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市场存在进入障碍。否则,掠夺定价的目的将不会达到。在新经济条件下,除了技术外,一般不会存在其他进入障碍,技术创新是决定市场份额的惟一重要因素[57]。因此,在新经济产业,证明掠夺性定价的反竞争性几乎是个不能完成的任务。
  (3)超高定价(excessive pricing)。垄断理论表明,垄断者凭借市场结构,非常有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它实际可能的生产数量少得多的产品,而与此相适应,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就必须要求这些企业,不得滥用它们的这种自由,并且要使其价格定于与竞争相一致的水平[58]。在欧盟,法院确定超高定价时,主要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以详细的成本分析为基础,即将产品的销售价格与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比较;在缺乏满意的成本数据时,在某种情况下,假如市场客观上是可以比较的,法院把“在不同的地区市场给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定出不同的价格”作为超高定价的证据。然而,我们如果在新经济产业中应用上述两种方法,那么,几乎可以认定所有企业的定价都是超高的。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在新经济产业,许多公司(尽管只有少数公司成功)一旦赢得市场,就可以获得巨额利润。这个利润与公司的成本结构进行比较显然是过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竞争的失败。对不同国家的价格进行比较同样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新经济产业,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是其特点,企业根据顾客的满意度来定价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因此,企业在国家A定价较高、在国家B定价较低,并不能证明在国家A的定价是过高的[59]。
  
【注释】  洪银兴:《新经济的经济分析》,《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第11页。
华民:《新经济、新规则和新制度》,《世界经济》,2001年第3期,第3页。
李怀、高良谋:《新经济的冲击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的出现》,《经济研究》,2001年第10期,第29页。
刘树成、李实:《“新经济”究竟新在哪里?》,《南方周末》,2000年8月10日,第9版。
理查德.A.波斯纳:《新经济中的反托拉斯》,王传辉译,载于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新经济“新”在何处》,《参考消息》,2000年5月30日,第4版。
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里,通常认为,企业利润的增长是有界限的,一旦越过这个界限,企业的利润将呈负增长的趋势。
李怀、高良谋:《新经济的冲击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的出现》,《经济研究》,2001年第10期,第31页。
刘静怡:《初探网络产业的市场规范及其未来:以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案的发展为主轴》,《台大法学论丛》,第28卷第4期,第45页。
张永强、李建标:《网络经济规则与企业组织行为》,《南开经济研究》,2001年第2期,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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