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有一元论和多元论之分。一元论以美国为代表,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务的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曾宣布:“反垄断法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多元论以欧盟为代表。这不仅可以从欧盟竞争法的条文得出这个结论,而且欧盟委员会在其1980年关于欧盟竞争政策的第九个报告中,也已经明确阐述了欧盟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多元化目的。欧盟的竞争政策不仅起着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承担着推动实现共同体大市场的重大任务[36]。
有学者认为,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不会是一元论,即仅仅限于某个惟一的目的[37]。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旧经济”时代也许有其存在价值,但在新经济时代,单一的竞争政策目标不仅可以提供指导准则,而且还有助于反垄断主管机关作出更为一致、更为合理的决定。更为重要的是,多元目标之间的冲突在新经济时代将更为激烈和严重:大多数新经济产业的成本结构将导致市场的集中,任何试图人为地分割这个市场结构的行为都可能对这个产业造成损害,而对消费者的损害将更为严重;相似地,任何试图向提供同样产品(而不是更为优良的产品)的竞争者开放市场的行为,从许多新经济产业中存在的网络效应来考察,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38]。
美国微软垄断案标志着反垄断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旧经济”时代反托拉斯政策的重点是,通过促使价格下降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基础技术变化缓慢时期,这一政策重点是恰当的。随着近年来美国经济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生变革,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开始转向强调保护创新[39]。就在微软垄断案还未尘埃落定的时候,美国政府又以触犯反垄断条例起诉信用卡巨头维萨卡和万事达卡,指控这两大公司伙同其他银行设计规定,阻止银行跟美国运通卡与发现卡往来,使消费者无法享受竞争所带来的更低成本与创新改革[40]。
其实,美国将其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定位于鼓励创新绝非偶然,它是新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新经济是创新基础上的经济,它依靠创新推动,创新是其原动力,新经济的整体经济体系和相关制度也是创新导向型的。在新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份额是由创新的频率决定的,谁创新出消费者认可的产品,谁就会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然而创新一旦停滞,他的市场地位就可能被其他创新者替代,从而失去主要的市场份额。新经济产业的垄断状态虽然是其常态,不过谁能占据寡头和垄断位置的不确定性非常大,高度的竞争特别是技术创新可能随时导致这个位置被人置换,即处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上的垄断位置的置换率非常高[41]。在新经济时代,企业创新的压力很大,英特尔公司的芯片每隔18个月更新一次,现在是9个月更新一次。盖茨自己也说,“微软过去成功的基础是发明创造,微软未来成功同样依赖于我们在飞速发展的市场中保持创新能力”。当今世界,各个国家也都在强调创新工程,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我国也不例外。1998年,中央原则批准了中科院提出的知识创新工程,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就技术创新的内涵、重点和相应的政策作了规定。我们完全可以说,创新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将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定位于鼓励创新是时代对其提出的要求。
(三)对若干具体垄断问题的重新审视
在新经济时代,除了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明令禁止的卡特尔以外,其他
的大多数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是否违法,都应在查明事实、充分评估垄断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结合新经济的新特点的基础上加以综合认定。特别是传统反垄断法中通常被认为是本身违法的一些垄断行为,在新经济条件下,其违法性也在慢慢地发生变化,我们更应该给以密切地关注,重新审视原有的一些观点和观念。
1.垄断力(市场支配力)判断标准新论
在传统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内,判断垄断力是否存在,通常要考虑的标准有两个: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和实质性的进入障碍。如上所述,在新经济时代,市场的力量会自然导致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和实质性的进入障碍的产生,因此,如果还是遵照传统的反垄断法进行分析,许多成功的新经济企业都会被认定具有垄断力,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我们应该确定一个新的标准,这个新的标准包括:扩大传统的“相关市场”的范围以考虑全部的竞争要素,通过对纵的市场份额的评估来代替对瞬间的市场份额的分析,评估创新障碍而不是进入障碍[42]。
(1)相关市场。在以快速创新和竞争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产业,我们应从更广的范围来考虑相关市场,这个相关市场包括:提供同样服务或功能的产品市场和在不久的将来可得到的潜在替代产品市场。
(2)纵的市场份额的分析。由于快速创新的存在,在新经济产业中,某一特定时点的市场份额并不能说明真实的市场支配地位和潜在的垄断力,今天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明天也许会被一项新的技术所淘汰。因此,最低限度上,一个市场份额的分析必须评估争议的市场状况和一段较长时期内企业在这个市场的地位以观察技术进步的情况。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创新历史有助于我们了解将来的创新率,对于一个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准确评估应该考虑创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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