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制度的惩罚力度,给家族内的人施加了一种责任。这是株连的监督功能,与基于信息的保甲制和基于行为的责任制的类似之处。这一制度,加上民事领域的 “礼治秩序”、“长老统治”,为个人受到家族其他成员的约束,提供了明确的法理、舆论和社会规范的支持。在这种制度下,个人无时无刻不处在其他人的监视、管理、干预、监督之下,缺乏个体性的隐私和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越到王朝的后期,对保甲和连坐的依赖性越强,因此,也就导致个人的生活更为沉重。
家族连坐,由于推定人们不去“举发”、“告奸”,就构成有罪,这构成了“惩罚”的法理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内的人际关系,变得非常沉重。正如马端临所指出的,“秦人什伍之兵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以相率而为仁厚之君子。秦之时,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以相率为苛刻之小人”[57]。为了避免过重的国家制裁,家族内部往往存在着内部处分,从而达到排斥国家司法控制的结果。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家族内的族规中往往存在罪刑处罚的规定,并且如果触犯了宗法伦理关系,比如乱伦、淫狎等,宗族法的处理比国家规定要重;如果触犯了国家
刑法,比如盗窃、盗贼,宗族法的处理要轻于国家法[58]。
由于法律制度允许父亲告儿子“忤逆”,“不孝”,后世就出现了虚假的“责任分离制度”。比如水浒传中的宋江,开始就由宋太公去官府告宋江不孝(谁都知道宋江是个孝子),以免以后惹上麻烦连累家人。许多华人世界中的登报宣布“脱离父子关系”,以及“文革”中的“划清界限”等,都是在家庭或者家族的集体性惩罚下的一种博弈。
六、结束语:信息与连带责任
我们的基本结论是,在古代中国,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至少从国家控制的目的而言是如此。正是人与人之间大规模实施的连带责任,和其他体制一起相互配合,维持着帝国的一统。人与人之间连带责任的大规模推行,在地方一级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和技术、交通落后等制约因素,起到了维持政权的重要作用。
当然,连带责任也对中国历史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连坐和保甲制度,保证了小政府的前提下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但是这种治理模式,是静态的,和人的身份、地域紧密联系的。保甲制度的发达,要求将人们固定在一定的地域上,对人的身份限制,法治和礼治的低层次分工,不可能出现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在朱熹、王阳明、吕大防这些理学大师们提倡“互助互保”,提倡乡约制度来维护保甲的同时[59],在欧洲,但丁已经发出了“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生存”[60]的口号。这为解释为什么资本主义难以在中国出现提供了一个线索。
在现代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流动的成本大为降低,传统的保甲制度自然不能满足效率的要求,家族株连也有悖人道主义原则,应该废除。但法律作为治理结构对信息的依赖,意味着我们仍然不可能建立一个完全基于“个人责任”的社会,这是连带责任在现代法律中仍然大量存在主要原因。
与传统连带责任不同的是,现代法律中的连带责任主要不是建立在血缘、地域和身份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现代企业可以理解为个人之间通过合约形成连带责任的中介:因为契约不可能完备,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对企业雇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员工只对契约中的承诺负责,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企业所有者才获得监督员工的动力,从而通过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将责任落实于个人。企业的连带责任大大节约了交易的信息成本,使得个体行为得到更有效的社会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现代的连带责任,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
由于信息的原因,连带责任不仅存在于现代法律中,而且广泛存在于组织和个人的信誉机制中。如果一个员工欺骗了客户,顾主即使可以逃避法律的责任,也没有办法逃避这种欺骗行为施加于企业的信誉责任。就信誉方面的连带责任而言,现代社会也不可能完全逃脱血缘、地缘甚至民族的因素。比如说,某省人不得不对一部分该省奸商承担连带责任;中国人不得不为少数同胞在俄罗斯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与传统社会中全体家族成员不得不对其个别成员的不道德行为承担声誉损失是类似的。这都与身份包含的信息量有关。
信誉的连带责任也弥漫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本文一开始所提到的“品牌株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属于同行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这种同行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创造了对行业协会的需求,行业协会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行业规范约束行业内企业的行为,以减少市场对该行业的集体惩罚。另一种情况存在于产业的上下游企业之间。比如说,汽车制造商很难逃避对汽车经销商的劣质服务承担连带责任,麦当劳逃避不了废油处理厂将麦当劳用过的油再出售给小饭馆的连带责任。正是这种连带责任的存在,使得企业之间不得不通过契约关系相互监督,寻求双赢而不是双输的结果。
由此看来,现代市场经济与其说是用个人责任代替了连带责任,不如说是用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连带责任对个体行为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达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目的。由契约关系规定的连带责任的优越性在于,个体作为自由签约人,在做出决策时要对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因而至少平均而言,只有满足效率原则的连带责任才会流行起来。许多组织形式的价值正来自于其具有的连带责任的功能。比如说,连锁店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同一商号下的商店相互之间承担着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使得每个商店对客户的承诺更为可信,从而使连锁店比独立的经销店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大企业的优势也与连带责任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