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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

  商鞅设计的制度,将奖惩与信息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一制度的要点在于:(1)组织和划分责任群体;(2)同一群体内部负有监督和告发的义务;(3)获得违法信息、告发受到奖励,隐匿受到处罚;(4)群体中的一人违法,集体承担责任。前两点决定了民众应当关心和监督的范围,是责任承担的基础,否则,民众去关心和获得信息是漫无边界的,要求远距离居住的居民之间互相告发,显然是不可能的。后两点,则是激励手段:如果不对告发或者隐匿信息的人加以奖惩,就不会产生告发的激励;同样,如果不采用“集体性惩罚”,而仅仅是处罚知道信息的人,在事前其他人就不会有积极性去关心、收集和获得信息。
  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的保甲制度,在2千年的发展中有几个重大的转折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完善和变化。政府对保甲制度的逐步改进,是符合特定约束条件下的激励原理的。这也是一个不断试错和学习的过程。
  保甲制度的前提是村社居民的集中居住。一个村子的人集中居住在一起,并且常常是几个家族聚居,这种特点是中国的农村和西方农村居住模式的不同所在[27]。尽管在众多朝代中,土地制度、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但村社的集中居住、居民的流动性小、互助组织发达等特点却保留下来。乡村社会的这种居住模式,决定了信息流通的特点,导致乡土社会的对外界的封闭性、内部信息的高度流通性和共享性。这种信息的高度内部共享特性,是保甲制度成立的前提,否则,相互负责的群体内部就不可能监督。可以说,村社聚居决定了信息传递和分步的模式,进一步决定了保甲制度和连带责任的实施方式。
  然而,村社并不是天然的责任范围。如果要求村民相互之间进行监督,那么必须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来划分责任群体。保甲制度的有效性要求保甲的划分不能过大,否则信息的获得、甄别和流通就会由于人数的上升而产生困难,保甲内居民之间的“搭便车”行为会导致激励的失灵。所以,各朝各代基本上都是采用十进制的。尽管“十”可能并不是一个精确计算的最优规模,但很可能是一个经验上的最优规模。在保甲制下,政府只需要观察总量指标,而无需观察个量指标(如只需知道哪个地方有叛乱,而无需知道谁在叛乱),使得信息成本大大降低。
  不仅政府通过向居民施加义务,节约了信息的收集成本和监督成本,同时,为了降低指挥民众以及与民众的谈判和协调成本,选任群体内的代理人(领导)也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这一代理人,不同的朝代称呼不同,保甲长、亭长、甲长、保长等等,不一而足,但其职责基本上相同:一个是报告犯罪情况,一个是公共职能的最低一级组织者。他们对赋税的征收、公共建设(劳役)的动员、稽查盗贼、道德教化等均负有责任。如果完不成赋税、出现盗贼、劳役不能征满等,保甲长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保甲长必须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这是为什么保甲长通常要由“大户”来担任的原因。这些特点,都是各朝各代相同的[28]。
  被编为一甲内的居民,相互之间负有监督、告发、检举的义务。自汉代开始,即所谓“自关内以下,比地相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同”[29],“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30]。如果仅仅要求负有公共职能的保甲长对其所辖居民的违法行为,负有连带责任,那么这种连带责任,仅仅是一种基于职务的“责任制”,只能起到激励保甲长去努力发现居民违法行为的作用,而其他居民则会出现隐瞒信息的情况。因此,向全体居民施加义务,集体性惩罚作为激励就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不实施集体性惩罚,仅仅向保甲长施加监视义务,换言之,如果国家仅仅是出于公共权力的需要,向保甲长索取固定比例或数额的赋税、徭役,这种“承包制”也不会起到有效的激励效果。在承包制度下,国家固然减轻了责任,但如果保甲长不能完成义务,又不实施集体性惩罚,这种激励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1)保甲长成为土豪劣绅,瞒上欺下;(2)保甲长的管理破产,进而导致流民。明朝的粮长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31]。
  仅仅强调集体性惩罚是不够的,它也不能过重,否则反而会导致集体隐瞒信息,或者主动性地加入反叛团队。历代的暴动中,除了流民之外,往往会出现整个地区性参与的大规模叛乱,这和集体性惩罚的严厉程度是相关的。在集体性激励不当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陈胜吴广起义[32],这可以看作是过度激励带来的结果。
  采用集体性激励的保甲制度进一步决定了其他方面的政策实施。这主要是因为保甲制度也依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包括户口制度、土地制度和经济政策。如果不能对居民通过户口制度加以控制,那么连带责任是难以实施的。中国古代的户口制度,最早起源于三代,村社制度、管仲所推行的什伍制度和商鞅变法,可以看作是户口制度的开始,汉朝称为“编户齐民”[33]。户口制度,既是中国秦朝统一之后,能够实行郡县制的基础,又是保甲制度的前提条件。保甲制度要求成员身份的固定性,和村社制度相结合,必然会产生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的要求,这是理解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线索。这决定了近2千年的重农政策始终占有主导性地位,并且历朝历代都在压制土地兼并。如果不将农民和土地捆绑在一起,仅凭借着有限的军队和官员,对居民的有效控制,不是连带责任单独能够完成的。正如“用庙来约束和尚”的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产转换为股权成为一种对信誉的抵押一样,土地制度和压制商业相结合,也是保甲制度实施的条件。孔飞力指出,晚期帝国存在着两种模式:同心圆模式的正统模式(即以自身为中心的伦理圈)和“流动商贩”的异端模式[34]。流动性大的人口之所以被视为异端,正在于其超出了政府的正统治理模式。这2千年期间,无论皇朝如何变化,重农主义政策始终占据着主导性地位,商业始终受到歧视,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都是如此,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金玉财帛,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的思想,而是和皇朝的治理方式紧密相关的,商业性的流动人口会造成政府控制力的下降,这是治理方式所带来的路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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