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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方法论限度探析

  第二,公共选择理论省略了偏好如何形成这一在政治领域不能被忽略的问题。这首先意味了,对于如何一个美好的社会如何可能这种传统的政治问题来说,对偏好问题避而不谈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不完整的理论。因为政治中的关键问题的确不在于“这个体系或那个体系是否更好地满足于偏好,而是哪个团体的偏好更好地得到满足”。 进一步说,这还意味了,当讨论制度问题时,我们必然要涉及道德原则和意识形态问题,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公共选择方法价值无涉的科学追求在此是徒劳的。
  公正地说,公共选择理论的确有其独到成就:即为政治现象提供了新的经验描述模型和理论分析工具,将原来处于例外或边缘的问题,引入到了理论研究的中心:在政治学领域,这表现在“搭便车”、“寻租”等长期存在却因缺乏好的分析工具而未得到深入认识的问题终于能够登堂入室;在经济学领域则表现为对制度和规则的关注不再是异端了。
  不过,本文对公共选择理论方法局限的探讨说明,公共选择理论已取得的成就并不足以成为迷信它的理由。不能认为该方法所代表的经济学方法是解决一切政治问题的适用工具,在经济学方法作为工具适用时,也不一定就是惟一适用的工具,不同方法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更多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补充。公共选择理论所提供的方法鞭长莫及之处,可能正是其他方法的用武之地。
  2003年6月初稿,2005年修订
  
【注释】   本文的提纲曾罗豪才教授主持的“公法方法论研究”课程上提交讨论;特向主持该讨论的罗豪才老师、参与讨论的宋功德博士及同为北京大学02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的诸位学友致谢! 
  Nobel Foundation comp., Nobel Lectures in Economic Sciences, 1981-1990,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Singapore, 1992.原文无重点符号。
G. O. Robinson, American Bureaucracy: Public Choice And Public Law,Ann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1)
例如,包万超:“行政法与公共选择——论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学实证理论”,博士论文,北京大学2001年。
在公法学文献中,“公共选择”一词已经成为常用词汇,学者们使用它时一般不加注释,就是明证。
这种介绍只能是简要的,不然地话,本文引言在篇幅上将与正文不成比例了。
Rowley, Tollison and Tullock (1988),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ent-Seeking,Boston: Kluwer Academic Publicshers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问题就一直被公认为由“法得到好的执行”和“所执行的法是良法”这两大要点构成。
比较权威的详细介绍,可参见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王诚译,商务印书馆年1992版,较简略的中文介绍可参见方福前:《当代西方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三个学派》载《新兴学科》1997年第10期;以及毛寿龙:《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西著东译与本土化研究》,http://philo.ruc.edu.cn/research/shownews.asp?NewsID=183(2003年6月20日)
在经济学内部存在这样的争论:公共选择理论仅仅是对经济学理论的应用,还是也构成对经济学理论本身的拓展?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文版序言。 
  布坎南对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强调,可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 塔洛克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2页以下;对经济人假设和交易经济学的强调则可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章:“公共选择观点”
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参见以赛亚•伯林(Berlin):“两种自由概念”,载《公共论丛》(第一、二集),三联书店,1995、1996年版。
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2-3页以下及第345-349页。
借用了两本书的书名。前者是福柯的《不健全的人》,后者是弗洛姆的《健全的社会》。个人主义思想强调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个人责任,即人应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发生了任何问题都只能责怪自己,而不承认整体论者通常会考虑到的个人所不能左右的因素。
之所以说“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在政治生活的现实中。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并未真的出现“一边倒”局面,而始终存在着相互斗争、渗透、纠缠不休的关系以及“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短期变动。参见朱高正:“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与互动”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个人主义对集体主义的清算,在当代政治学领域最有影响的代表当推哈耶克的《通向奴役之路》与波普尔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对《通向奴役之路》从抵触到接受的过程以苏联解体事件为背景、《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的风行以反纳粹的二战为背景,以及两书自身论证上的不足,可分别参见德特马.多林分别为两书所写导言。而集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反击,在当代政治学领域之社群主义著作体现得最为集中,代表人物有:迈克.桑德尔(M.Sandel),阿拉斯太.麦金太尔(Alsdair MacIntyre) 、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等。 
  德国社会学家费丁南德.梯尼斯(Ferdinand Tonnies)区分了这两类集体。参见其1887年发表的《社群与社团》(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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