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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方法论限度探析

  对道德伦理的强调,看上去似乎回到了公共选择理论出现之前的经济学家对政治活动的传统看法:将政治与经济领域二分,认为政治人和经济人不同,前者是公益的守护神,后者是私益的“计算器”。公共选择理论家们认为自己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指出了这种人性假设是相互矛盾的――难道从事经济活动与从事政治活动的不是同一个人吗?
  对此,我们必须承认,当一个人从经济活动领域转到政治活动领域时,他/她的确应该还是那个相同的人。但是,也许问题不仅仅出现在经济学家传统的政治观上,也许需要修正的是传统的经济学对人性的假定,也许传统的政治观也有其合理之处。――很可能,真正统一经济和政治领域的人性,是经济学家传统经济人假设和政治人假设的混合:也就是说,就一个具体的人来说,完全可能更倾向于多行善事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而不喜欢自利的计算;就一个“一般的”人 来说,由于生来就处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传统中,他也必然在为特定目的作理性计算之外,服从与特定目的未必一致的一般规范――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均不例外。
  传统的政治学观点(与经济学中的传统政治观不一回事)一直对人的多面性有着清醒的认识,法学的正统观念也从政治学中接受了这种具有多面性的人性观:“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法律了;如果人人都是魔鬼,那么要法律也没有用”。问题可能在于,如果考虑到人性的这种复杂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就可能很难与政治学与法学已有观点区分开来了。
  现实生活如此复杂,我们不可能同时做所有的事,任何研究和思考成为可能的条件都是要在一开始就简化问题:假定其它因素不变,或者假定某种条件存在。例如在研究个人决策可能的结果时,可以假定决策规则是不变的;在研究决策规则可能的后果时,也可以假定个人偏好是不变的;这种假定虽然与事实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基于这种假定所作研究的意义,只是限制了这种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根据理论的前提条件限制理论的适用范围,并不等于否定理论本身的价值。“人都是要死的”这一命题从“长期”看来是符合我们的经验的。如果我们要知道的是特定的人什么时候死,这一说法就是无用的。这不是说,“从长期来说,人都是要死的”这种说法完全没有价值,只是说明其价值不在于作精确预测。
  所以,对经济人假设真实性批评最明智的回应也许是限制这种方法所得出结论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不应该尝试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解释全部人类行为,始终记住在这个假设基础上,只能解释、并在经济动机对人的行为有足够影响的时候预测人类的部分行为。毕竟,“意识到人实际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动物并不表明集体选择的‘经济’模型就毫无价值了。无论如何,这种模型将有助于解释政治行为的某一个方面” 。--当布坎南和塔洛克这样说时他们是明智的,尽管看上去很无奈。
  四、基本要素之三:政治即交易
  可以说,正是在政治即交易的意义上,公共选择理论才被适当地称为“政治的经济理论”。由于长期的重农轻商观念,交易一词在中文里一直含有贬义,政治中的交易更是与难以容忍的黑暗和肮脏连在一起。但在公共选择理论家宣称政治即交易时,交易仅仅指各方主体互相交换而获益,其含义是中性的,对于市场的信奉者甚或含有潜在的褒义。
  概括地说,政治即交易的“交易”,其含义完全是经济领域里的交易。
  这种交易最重要的含义是基于个人自愿同意,而不是强制。公共选择理论提出政治即交易正是为了与传统经济学政治即权力的命题相对称。即根据公共选择的政治观,政治并非权力,而是交易。政治不是权力,意指在政治领域,和理想的市场中一样,禁止牺牲他人的效用以增加自己的效用。政治即交易,意味了政治领域中决策也最终也要得到相关个人的同意。这不是说,包括社会制度在内的公共选择都是个人的“人为设计”的结果,只是说,公共选择最终要得到每个个人同意――反映在投票规则上就是一致同意规则。可以看出,这种不存在强制的作为交易的“政治”,只能是一种理想或者“应然”的政治。布坎南自己也说,接受个人一致同意这个根本基础,是其立宪选择理论的“规范性的意蕴。”
  这种“交易”的另一层含义是,交易本身使得交易各方同时得利。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判断者,自愿达成交易本身就说明他们从交易中获利而不是受损。政治即交易,意味着政治领域中的集体决策对各方都应该是有利的――否则集体决策就不能达成。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看来,政治即权力的观点下,宪法层次的选择是意志之争,是多数意志压倒少数意志的过程;也就是说,是一种“非此即彼”(eithor-or)的零和博弈。公共选择理论并不否认政治实践中非此即彼的选择的确存在,但是在其理论框架中,它们“大半不相关” ,而真正值得讨论的是在政治生活中达成“妥协”的选择,也就是“双赢”的正和博弈――而这正以市场中交易为典范。
  这个意义上的“交易”还有一层含义是,它是通过交换使不同利益得以协调的过程。所谓选择,是交易过程中的选择,或说是通过交易的选择。当布坎南强调“我所主张的基本的及根本的方法,把‘市场的理论’而不是‘资源配置理论’放在中心” 时,他强调的正是作为过程的交易本身,而不是交易的结果。在立宪法层次上,交易是一种达成一致的程序。正是对这一点的强调,使得布坎南在立宪层次上最终成为一个契约论者。
  很显然,政治即交易的假设,建立在政治与自由市场的类比上。但是,似乎存在很多很好的理由可以反对把政府理解为供私人进行交易的市场。
  1、政治的过程与功能――政治不能等同于市场的理由之一
  公共选择理论将政治领域描述为市场,并且假定政治市场中的行动者偏好是既定的。这样,政治的目标就被假定为仅仅是显示和实现已有的个人偏好。同样基于政治与私人市场的类比,公共选择理论证明外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等折磨着私人市场、造成市场失灵的问题,同样也困挠了政治市场,并进而得出政府失败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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