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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与重构

  就盛行于我国的民法解释学,究其根源,在于对德国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继承,根据近来学者的考证,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与我们所理解法学方法论有相当的差距。在德语里,表达法一词意义的有两个单词:Jurisprudenz和Rechtswissenschaft,在其所著的《法学方法论》中,他虽然开篇即说明自己的方法论只是针对于“狭义”的法,但在叙述中两个词语反复交替,造成了理解不清的情况 。在德国,“方法问题的主要对象还是法院” ,我们可以了解拉伦茨所阐释的方法论事实上并不是涵盖了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理论,而只是针对法官适用法律所采用的方法论。
  如果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比较就更能说明问题,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著作中也谈及了方法,但他所称的方法是法律方法(method of law),指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其实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律的适用都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因此都重视对其方法的研究。不同的是,相对于英美法系的应用性而言,大陆法系的法学还注重对技术性法律方法背后法哲学问题的研究。在日本吸收德国这一理论的时候,注重了对二者的整体把握,但当我们吸收日本民法解释学是,却基于“唯名主义”的随意性,片面的将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同,再把法学方法加上“的”(汉语里,该助词不改变词组的意思),成为了法学研究的方法。 由此我们可以重新解释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一语:第一,拉伦茨所谓的法学乃是法律学,及法教义学、实定法意义上狭义的法学;第二,拉伦茨的法学方法并不是指法学研究的方法,而是指实在法适用上的方法。
  基于此,我们所谈论的民法解释学可定义为民事法律适用的方法论,而并非民法学的方法论。这在梁慧星教授所著的《裁判的方法》一书中得到映证,他将民法解释学和所称的法学方法论界定为了法官裁判中所需要运用的方法,并称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事实上得到法官的掌握,有助于法官公正执法, 而民法解释学的推理裁判方法也可以使用到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里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解答的对象不同在于,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法律的本体性研究;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和生成新的法律。
  区别民法中的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民法学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能否区别法律和法学是对于我们能否摆脱长久的“律学”注释传统向法学理论、法哲学转向的关键,如前所述,中国没有法学的传统在于我们没有去研究“善与正义”而停留在实在法的叙述上,民法传入时间更为短促,更需要我们从民法的精神上予以把握和研究,单纯的解释方法是无法替代真正的民法学研究方法的。其次,厘清法学方法与法律的方法会给我们法律学方法论的研究带来一定的导向性,日本的解释学研究就既吸纳了英美法的裁判方法,又注重对德国法学思想的继承,兼有两大法系的理论优点。 在日本的民法学理论上,包括解释学的研究上,就已有了向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转移的趋势。
  区分了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触及到法学的学科独立性问题,按照注释法学的立场,正是法律所特有的法律方法,解释方法,法学才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然而从现代科学发展的方向来看,很难说哪一个学科有自己独立的研究方法(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性趋势下文将详述),因此看待一个学科是否独立关键是看研究对象,某些学科还和职业相关 ,如法学,民法学自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学部门也不在于有其他法学不使用的研究和适用的方法,而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定化,从事该部门法职业者的活动范围,也即是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化。
  (三) 边缘法学兴起与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近年来,边缘法学发展很快,从根本上说,它是法学深入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实践日益复杂的现实需求,边缘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因为没有其他学科的参与和配合,法律活动与法律实践不会取得最佳的效果。边缘法学的研究方法突破了传统以法论法的思维定式,广泛结合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手段,开辟了法学新的视角。它包括法哲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法语言学、法心理学、法文学、法伦理学等等,这些领域有些刚刚起步,有些雏形已备,有些已经具有了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从部门法上看,刑法学、犯罪学领域的边缘法学的发展已经很有成果。
  边缘法学的发展对法学理论带来了生机,也打破了法学研究方法的单一,以犯罪学为例,人类学、社会学的引入使得当代犯罪学的发展已经远远脱离了注释法学的羁绊,走向了多元化的思考。刑法学作为一门成熟的部门法学,也开始走向研究方法的多元化,陈兴良教授在谈及刑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时这样阐述:
  ……刑法学的黄金季节已经过去,于是将刑法学喻为夕阳学科的哀叹问世了,面对着其他部门法学的竞争和挑战,刑法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刑法学研究的人都扪心自问,并进行了深刻反思:从体系到内容突破现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向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民法学历经多年的发展,在研究方法上也同样有单一化的趋势,注释民法的研究思维也占据着现今民法学研究的主流,诚然,民法学还没有遇到陈兴良教授对刑法学描述的那种困境,但是随着学科成熟,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性的深入是民法学同样会面临的问题。正确区分民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民法操作的注释学方法即是关键所在。
  
  四、民法学方法论的重构
  (一) 民法学方法论的整体性构建
  论述民法学研究方法需要有重新整合的视角,当下运用经济学等方法研究民法问题的论文论著有较大的增长,在对传统注释型民法学研究上也有了一定的突破,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学者对民法学研究方法做一个整体性的反思合建构,问题在于我们对方法论的重视还远远不够。本章尝试的整体性方法论阐释是基于以下几个理论前提:
  第一、民法学是一门科学。科学是人类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根本特征在于它作为一种认识成果具有客观真理性,它是经受过实践检验的与其对象相符合的真理性认识。在这个意义上,科学性是真理性的同义语。 由这一根本性质所决定,科学还必然具备其他一些性质,如对象的客观性、科学规律的可重复性和理论的可检验性、科学性与价值的统一、严谨的逻辑性等,因而人们也可以根据是否具备这些性质来衡量一种学说是不是科学。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同样符合科学的基本要求,体现于方法论上的科学性,因此要求民法学的方法论也要具备科学性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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