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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与重构

  吸收经济学的方法首先体现在对经济学基本范畴的引入。如经济人假设,它是指人类是一种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动物。在行为动机上,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以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为行为目标;在行为方式上,人又是理性的,能够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约束下,选择实现自身利益最便捷的行动方案。环境的复杂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给人们的相互交往带来了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既然制度本身就是人类自己的创造,这就意味着,人们在创造和改造制度的时候,已经表现出来了另一种最大化的努力,那就是生存最大化,财富最大化只是生存最大化的一个方面而已。因此现代的经济人假定就是人们总是要在外部环境的约束下求得生存最大化。
  再如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就是指制度的运行成本。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付出的成本,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成本,他认为由于现实经济世界中交易费用是不为零的,所以产权的界定就是至关重要的了。威廉姆森更进一步地指出,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定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成本;二是签定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成本。更广义的交易成本的概念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即提供交易条件)的成本,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订立交易和约的成本,执行交易的成本,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成本,维护交易秩序的成本等等,他把每一种经济制度都还原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提出了构造经济组织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的理论。
  吸收经济学的方法其次是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引入。经济学之所以能够统盖整个社会科学乃至人文科学,除了所运用的理性人假设的广泛适用性外,也由于经济学最先对自身的研究方法进行反思,最先依照自然科学特别是数学的研究模式证明自己的科学性,突出表现在:
  第一,实证分析的方法。是指基于摆脱价值判断的阻碍,只考虑寻找和理解客观事件中的规律,并据此分析和预测人类行为及其结果,即它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着重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现代经济学所倡导的实证分析使研究的结果具有客观性并可以通过经验事实进行评判。
  第二,模型分析的方法,即通过假设排除次要因素的干扰,集中研究重要因素的作用,并用数学图形、数学表达式描述出来。虽然社会科学的假设难免处于无法完全解释的立场,但现代经济学认为判断理论优劣的依据不是理论本身以及理论所推导所的简化假设是否与事实相符,而是理论解释和预测客观现象的能力。
  第三,边际分析的方法。简单的说,边际分析(Marginal analysis)是指作为制定各种经济决策的基础,我们需要分析的是由某项决策增加的(边际的)收益,并把它们与相应增加的(边际的)成本相比较。或者说我们研究的重点在于决策变动对决策结果变动影响的分析上。这个方法引入了高等数学的基本知识,改变了传统社会科学的研究形式,即由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由定性研究转向定量研究。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现代民法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特别集中在合同法、侵权法和所有权制度中。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运用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合同法里颇有争议的默示合同:
  一位医生碰巧遇到了一个不省人事躺在地上的陌生人,医生对他进行了治疗,而后要求收费。他有这种法律请求权吗?法律的回答是肯定的。早些时候的法律术语曾谈及医生和需要医疗援助的陌生人之间的默示契约(implied contract),这一思想曾被作为一种空想而加以攻击……事实上,这类案件用经济学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医生的例证中,自愿交易的成本可能极高而阻碍交易。在那种情况下,高交易成本的原因是无能为力,而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是时间问题(例如陌生人是清醒的,但却由于大量失血而没有时间对成交条件进行讨论)。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应该考虑,如果交易成本不太高,那么当事人是否可能已经达成协议;如果这样,那么其协议条件(大概)是什么呢?如果一个法院能理智的确信会已存在交易并知道什么肯定是其必要条款(医生尽其最大努力,而病人对已作出的那种治疗向医生支付价金),那就没必要着急在事后由当事人签定契约了。
  ……现在我们假设一个人站在我窗下演奏优美的小提琴乐曲,他在演奏完后就来敲我门而向我收取他演奏的报酬。虽然我欣赏了他的音乐,但我还是拒绝为之支付任何费用。……如果用经济学术语表达这一法律术语,这就是指他在自愿交易成本可能是很低的情况下向我提供了一种我所不指望的享受。……
  (3)民法学的社会学分析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首先在西方兴起和发展的学科,是那个时代思想变革的产物。法律社会学一词最早是由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于1892年提出,后来逐渐被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接受。表面上看,法学和社会学在研究目的和立场上截然不同:法学是用各种规则来详尽阐述政府统治的实用技术,它的内容是命令性和技巧性的,而社会学则是对社会现象的描述加加解释,是比较自由的旁观者。 之所以能够将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学领域,是因为法学与社会学有一个在“根本上相似的论题”,即关注社会关系,法学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系统化控制的一种实践技能,社会学是探求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系统知识的一种科学事业。
  民法学是关于私人生活关系的部门法学,必然和社会学的关注范围有重合,从广义上讲,民法也是调整私人社会的社会规范之一,所以运用社会学关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的研究可以得到民法学理论的结论。另外,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要求我们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作机械的研究,强调要把法律条文与具有充分主观能动性的人和具体、丰富的社会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通过了解法律规范与社会各种相关的环境因素,寻找守法、违法现象的真正起因。这样,法律社会学的视点就可以极大地拓宽我们的视野,使我们对社会的法治化过程获得更为充分、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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