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第四章的问题属于似非而是的问题,在此,主要的焦点被集中到177(或178)条和467条上。在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的法制体系下,物权的让与与债权的转让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日本民法正是如此展开的。但问题是在现实交易关系中,这种形式上的教条到底能有多大的实益呢?在这一章中,教授摒弃了传统的教条模式,立足于交易的现实形态,对177/178条与467条的对立进行了反思。
针对转让特定物债权与转让特定物此二者的对抗要件,铃木教授切合实际地进行了比较(150页第三段),此段比较集中地体现了教授的研究态度。比较首先是站在实际交易层面的,即“今后你的债权人已变成了丙”(所谓的债权的让与的表示)和“此后应为第三人(丙)占有其物”(所谓的物权转让的表示)在现实交易中到底有什么样的差别。其实教授此处归纳的这两种表示方式已经是经过了法律加工的,而在现实交易中或许会是更为简单的一句话∶“我给了丙。”很难想像没有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交易主体会明白地指出“给”的到底是债权还是物权。这就是现实的问题。其次,教授仍然回到了法律的概念上,即出让人的一句表示,是否既可以充作债权让与的通知(467条),又可充作指示交付的指示(184条→178条)。最终,教授的结论是∶“从具体的问题上看,讨论对抗要件是属于特定物债权让与的,还是属于标的物本身让与的基本上没有实益。”
这一章中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因债权的二重让与而产生的互相不能对抗的两个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说和判例的见解是两者均分利益,如果一者受领了全部利益,则另一者具有求偿权。这样的观点,从衡平的角度看,无疑是合适的。然而要为其找到一个适当的法律构成却不容易(146页注1)。然而,民事案件的处理,目的在于解决具体的利益纠纷,至于何种法律构成,无非是使现实的裁判增加一件法律的外衣,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而已。拘泥于法律构成而无视现实利益的衡量是概念法学的产物。针对上述问题,或许在现实的法制体系下,很难找到一个十分合适的法律构成,毋宁说法律在此存在漏洞,但裁判绝不能本末倒置,因噎废食,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是这种现实主义的法律态度。
通览全书,给我最大的启示莫过于教授分析问题的方法,这一方法也可以说是体现了自末弘严太郎博士首倡,经我妻法学发展,由加藤一郎、星野英一教授集大成的日本现实主义民法解释学方法。这一方法强调将法律的解释还原于现实的社会现象,通过对现实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衡量,针对每个个案,找到适当的解决模式,以此作为对法自身的解释(有关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基本问题可参见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运用这样的解释方法,实际上是要摆脱概念与教条的束缚,为具体的案件定制合适的解释。这种方法在裁判结果的适当性上无疑是进步的。然而也不能不认为,其对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尤其是这种法解释方法,对法官给予了充分的信任,强调法官对裁判的责任,也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为了增强法的可预见性,同时为法官的裁判提供有力的支援,民法学便必须担负起重大的任务,即通过学说为各种具体的利益衡量构造建立一些模型,或者说是对利益的类型化,同时又必须防止陷入以新的教条代替旧的教条这个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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