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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法与西方法哲学流派

  另外他还举了一个例子:A和B两家是邻居,A是一个农场主,B是一个养蜂主,农场主要使自己的农作物有好收成就必须在他的庄稼上喷洒农药,但对养蜂主来说,如果蜜蜂采了喷洒农药的庄稼就可能死掉。最后的结果是,养蜂主的蜜蜂死亡了,于是养蜂主起诉农场主。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必须有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缺少任何一方侵权行为都不会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A和B同时出现就会导致这个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原告、被告的行为本身都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仅仅用侵权行为的构成模式、或者说从因果关系角度来分析这样的案件是行不通的,于是就设计出了A攻击B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就要分析A的行为和B的行为哪种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大一些,并责成该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紧急避险的案件中,我们要分析究竟是A打击B,还是B打击A,并责成主动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实际上是由船舶撞击了码头,按照亚里士多德矫正主义的理论,就应该由船主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十七、十八世纪的理论,二十世纪以后新的道德哲学理论发展了原来的道德哲学,并以此来解释严格责任或者过错责任问题。
  
  三、经济分析
  应该说,经济分析法学对侵权法的影响是革命性、全方位的。一般认为,经济分析法学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其理论学说可以追溯到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他分析的案件是,铁路穿过乡村,火车与铁轨冲撞发出火化,毁坏了轨道旁边农场主的农作物,于是农场主起诉铁路公司。科斯认为这里存在两种选择:1.铁路公司全部赔偿火花所导致的损失;2.授予铁路公司溅出火花的权利,而不授予农民免于受火花侵扰的权利,让农民到不受火花侵扰的地方种植作物,通过铁路持续的运作,经济由此达到繁荣。科斯认为,两者相较,后者更为有效,因为比起农民所遭受的损失,铁路对于社会的价值要更大一些。这篇论文被认为是经济分析法学的第一篇论文,此后产生了很多经济分析大师。
  从判例法角度而言,经济分析的第一个案件来源于汉德法官的判例:A、B是两艘轮船,A船上值班的工作人员没有抵挡住码头上花花世界的诱惑,私自登岸,致使A船在将近二十个小时的时间内无人看守;受海上大风暴的影响,B船发生偏离并撞到了A船,把A船底撞了一个洞;最终A船淹没。然后A船起诉B船,要求B船承担A船的损失。B提出了抗辩理由:B应该赔偿A的损失,但是应该减少赔偿数额,因为A本身存在过失。此时的问题在于,A船的工作人员没有留守在船上值班是不是一种过失?按照传统的说法,判断A有没有过失的标准是一个所谓理智人的标准:如果A的行为达到了理智人的注意水平,那他的行为就是合理的,他就不存在过失;反之,A就存在过失。但是汉德认为这种理论并不能解决该案的问题,因为什么叫理智行为、什么叫合理性,这种概念争论几百年都争论不清,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用一种数学方法来解决过失的问题。于是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说:要界定A是不是存在过失就要比较其成本是不是小于损失及损失的发生几率。之后审理案件的法官就把汉德公式变成了经济分析法学的首要原则,他整个经济分析法学都是围绕着汉德思维模式来进行的,也就是,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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