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于道德哲学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分析
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如何体现道德哲学?这种道德哲学一般认为是西方法学的正统理论,甚至近代英美侵权法的理论根基也是一种道德哲学。应该说,侵权法的历史非常之久远,它和人类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人类早期社会形成两种侵权法律形式,一种是犯罪,一种是侵权行为。在人类社会的初期侵权法和犯罪并没有进行区分;按照李斯特的解释,真正的犯罪产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在此之前两者没有区分。但是在雷因看来,早期只有侵权行为法,犯罪学来源于侵权行为法;当对于个人的侵犯变成了一种对公共权力的侵犯,或者当侵权行为针对的是集体或者整个社会以及针对政治权利的时候,这个侵权行为就变成了犯罪。所以说,早期的侵权行为法和犯罪法是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法来源于侵权行为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侵权法的历史是非常久远的。
关于早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或者理论基础,杨立新教授认为是一种加害原则。实际上,英美侵权法的文献当中没有出现这个词,它只是两个极端空间:要么是过错,要么是严格责任。一般认为,早期的侵权行为法是严格责任,它不管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即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求其承担责任。为什么?因为早期的侵权法起源于初民社会,它是一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模式,这导致了早期侵权法趋向于一种严格的责任。侵权法的严格责任一直延续了很长的时间,直到十八、十九世纪,历史上才真正形成过错责任原则。在大陆法系,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追溯到法国民法典,而在英国应该追溯到1932年,美国的过错责任原则应该追溯到1850年。
英国的过错责任源于1932年一个非常著名的啤酒案件。一个人和朋友一起去酒吧,在啤酒快要喝完的时候发现瓶底有一只腐烂的蜗牛(因为啤酒瓶是棕色的,只有喝完啤酒才能看到里面的东西);他们看到这只蜗牛感到非常恶心,以至于生病了。于是他们起诉了啤酒制造商。这个案件被认为是英国过失责任原则第一案,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讲了一段话:当充分享受自己生活的时候,你应该顾及到你的“邻居”;你行为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影响到他人生活的时候,你的行为就是一种过失。
美国首次采用过失责任原则的案件发生在1850年。被告看到两只狗在打架,就拿起一根棍子试图把这两只狗分开;这引发了两只狗对他的攻击。他挥起棍子打狗的时候把后面一个陌生人的眼睛打伤了,于是这个陌生人起诉被告。这个案件是美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的一个分界线,此前侵权法遵循的是严格责任,这个案件之后才确立了美国法上的过失责任原则。之前此类案件在美国侵权法上被称为殴打或者殴击,构成此类侵权的形式非常简单,只要我和你在身体接触时对你有一种攻击性,我对你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然而这个案件提出一个问题:这种严格责任理论合不合理?原有的严格责任原则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它并没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果实行严格责任,那么不论主观状态如何,都要按照所造成的后果予以赔偿。而如果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就必须考证他对自己的行为有没有一种可预见性,行为人只对其可预见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由客观归罪到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归责原则也就相应地由严格责任过渡到了过错责任。无论美国法、英国法还是法国法,其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庭上是如何遵循的呢?实际上就是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平等、自治的个体,他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他可以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设定一套行为方式,并经由自己的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如果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他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这种哲学来源于近代西方的自然法学,来源于洛克、约翰•密尔、孟德斯鸠的理论,这套理论在法哲学上我们称之为自由主义或者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法国民法典的哲学根基就在于西方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学理论,而这种自然法学理论实际上就是道德哲学。这种道德哲学强调的是一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强调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法的三大原则、
刑法的三大原则,都来源于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这一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