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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法与西方法哲学流派

  基于此,他把人的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为人不应当从事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从事了该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他人进行赔偿;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过错行为。第二类,无论应不应当,行为人只要从事了该行为都应当承担责任;我们称之为严格责任。在这两类行为之外实际上存在一种中间状态,就是一种“有条件的过错行为”,它介于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之间。比如上述紧急避险的案例,行为人本身可能是没有过错的,但这个行为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可能会致人损害。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会受到谴责,但对他人的损害应予以赔偿。再比如雇主的替代责任,雇主为其雇员购买保险,如果雇员遭受损害,雇主对雇员进行赔偿。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有条件的过错,为什么?因为雇主并不是必定要为雇员的生命安全负如此重大的责任。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Epstein教授也写了一篇论文,发表在1972年的美国《法学研究》杂志上,他用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来解释我们刚才所讲的案件。正义分为两种,一种称为分配的正义,一种称为矫正的正义。英国一位哲学家在总结亚里士多德的时候,他用了一个公式,A:B=C:B,然后A:C=B:B,如果结果是这样的,那么,A:C:B:B=C:B,这是亚里士多德的分配的正义,什么意思呢? 何谓分配正义?举例来讲,A、B合伙出一百块钱做生意,A出99元钱,B出1元钱;如果挣得100元,这100元怎么分配呢?如果分给A99元、分给B1元,那这就合乎分配的正义,因为这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一种是矫正的正义。比如本来是A=B,但如果A打了B,A和B之间就发生了变化:对B来说他有损失,即B—C;A虽然没有直接获益,但A对于的B那种伤害对A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间接获利,即A+C。在侵权行为A打B发生之前,它们的关系是A=B,但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变成了A+C~B—C。于是两者的关系就由原来的平等变成了不平等,而不平等就是一种不公正,于是此时就需要法律来矫正这种不正义,即A+C—C=B—C+C,这意味着A 要把C给B,然后使得A和B之间回复到原来平等的状态。这个公式被认为是侵权法的标准模式。什么叫侵权法?侵权法的目的是什么?侵权法的目的就是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使得双方之间的关系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再以上例A、B之间100元钱的分配为例,实际上存在两种分配模式,第一种就是A分得99元钱,B分得一元钱,这体现了一种分配正义,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正义,因为两者的财富、地位不一样,就如同家族中父亲与儿子、如同政治社会中的贵族与平民,他们之间是不平等的,这样一种正义是基于不平等的正义。第二种模式是A分得50元钱,B分得50元钱,这体现的就是矫正的正义。本来他们之间是不平等的,他们的钱财、地位是不一样的,但分配后的结果是一样的,这类似于家庭当中夫妻的关系,类似于政治社会中平民之间的关系。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侵权法学者就认为,我们要重新确立一个道德哲学;而在重新确立侵权法原则的时候,仅有十七、十八世纪的个人主义或者自由主义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找到新的正义论,于是侵权法学者最终找到了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应该说,运用矫正正义的理论来解释上述案件就比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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