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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法与西方法哲学流派

  
  主持人;下面请同学们自由提问。
  问:大陆法中的过错原则与英美法中的注意义务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在大陆法中,过错原则主要是讲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失主要是讲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或者说过失是构成过错的一个要素,这是大陆法系的一个传统。英美法中就并非如此,在英美法中过失和过错是联系在一起的,过失是主观的一种状态,但总体上讲,英美侵权法不太重视主观状态,他们更多地关注客观状态方面。其次,过失和过错往往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归责原则的一部分,因为过失侵权行为的发生标志着英美侵权法过错责任的确立。比如上述1932年英国的案件和1850年美国的案件,实际上就是通过这种过失侵权的案件在英美法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另外,过失还可能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被告是否构成过失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被告对原告有一种注意义务;第二,被告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第三,因果关系;第四,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注意义务和过失是什么关系呢?注意义务是构成过失的一个要素,只有在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过失的侵权行为责任。
  
  问:您认为,在研究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考量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的知识?
  答: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法学院的学生首先应该把法学知识学好,然后再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作为一种辅助的工具,因为法学院的学生将来要处理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经济学问题。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学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历史上任何时期法学都是和其他学科联系在一起的。这个观点不错,但是,法学毕竟有其自身的传统,自十二、十三世纪以来,西方一批批的法学学者、法官通过自己的劳动开辟了西方法律的传统。与其他社会职业相比,法律职业有着自己的一套思维模式;法律的价值使得法律职业本身形成一个自治的整体。法学就是法学,法学不同于经济学、不同于社会学、也不同于政治学,这就是为什么要创建法学院的原因。
  所以,学好法学专业知识是法学院学生的首要任务,这既包括法律的规范、规则,也包括法律的原则、公共政策等等,这些都构成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学习经济学、社会学,但并不是抛弃法学的东西来学习其他的学科。一方面,法学要吸收其他学科的成果;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毕竟是一个独立的职业,法学教育应有其独立性。
  
  
  (文字录入:潘涛 审校:王娟)
  
  摘 要:
  2005年4月8日,中心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副教授作题为“英美侵权法与西方法哲学流派”的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李富成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景朝阳主持了该讲座。 
  徐爱国副教授首先从1905年的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例中引出了侵权法的一些理论性问题,并指出:如何解释紧急避险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的承担,是这个案件的问题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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