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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许经营的主体结构与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

  上文中笔者从对特许经营的传统的合同法定位置疑入手,结合契约法学及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分析了特许经营紧密的主体结构。但是,一个问题仍需进一步论证:为什么特许经营采用了如此一种主体构造模式。模式本身的组织优势能够部分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深层次的原因应该到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去寻找。正确深入的理解这一点,能为我们科学的进行反垄断制度设计提供必不可少的指导准则。更重要的是,这一客体本身还与反垄断规制有着直接的互动关系。
  1,特许权的内涵与本质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许权,这是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何谓特许权?从实证的角度看,特许权指对由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的、与特定经营模式相结合的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装潢式样、商品配送系统和服务、财务系统等等的使用权。特许权的本质是什么呢?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经营权说,二是产权说,三是知识产权说。
  从特许权的实证表现形式来分析,特许权可以界定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各种知识产权的集合。首先,商标、专利、商号等自不待言,其次,经营模式及其管理技术、各种服务系统等等相当一部分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是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畴。从与其他经销模式的对比来看,一般的经销模式,制造商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只是产品的购买关系,在交易中经销商并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而在特许权交易中,由于特许经营是建立在特许方一整套知识产权之上的,受许人要为此知识产权的使用支付费用;换一个角度,特许经营只能是那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与产品信誉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所采用的营销手段,这里的信誉,实际上就包含着一系列知识产权。31从国外成熟立法来看,欧盟委员会的制定的关于特许经营的4087/88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a项亦如此界定。.32,另外,欧盟法院曾在判决中这样描述特许经营体系,“它不仅是一种营销手段,更是在许可方无须进行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其知识资源的一种方式 ”,并“与独占经销、选择销售相比,它更接近于知识产权许可。”33
  2,法律关系客体特许权对主体结构的决定意义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够以市场方式交易、存在市场市价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软件作品等等已由知识产权法加以界定和保护、可以明确辨认、脱离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的无形资产,交易方式与普通有形商品相似。另一种是交易费用较高的无形资产,比如难以辨认和定价、使用上具有外部性、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技术秘密、商誉等,难以采用普通的市场交易方式。34
  但是由于这类无形资产与企业整体或者企业的有形资产难以分离,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蕴涵在有形商品之中,而有形商品可以很方便的以市场方式交易,根据这个特点,我们可以间接的实现这种无形资产的交易。理论上存在着多种制度安排,而根据各种资产的相对交易效率的高低决定着谁在企业内部拥有控制权的基本原理,其中最佳的安排是无形资产拥有者与有形资产拥有者组成企业,无形资产拥有者掌握控制权,有形资产者以固定价格提供有形资产,再利用无形资产生产出产品,以市场交易方式出售。35
  这种产权结构正是特许经营的主体构造。受许人是独立的法人,其资产、财务不受支配,但在与特许权有关的业务上,要接受特许人的统一安排,也正如《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所说的:经营权集中于总部。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这样说,知识产权交易是促成特许经营主体模式形成的最根本原因。反过来,科学的组织形式极大的激活了无形资产中所蕴含的能量,无形资产所具有的在普通交易模式中被视为弊端的特点在特许经营模式下成为巨大的优势。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特许经营被称为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商业模式。
  3,特许权:影响特许经营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因素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与垄断法有者极为复杂的关系。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个体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它有助于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并间接或直接的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即为垄断权,其经济权能的行使与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势必存在者难以避免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在行使的过程中不适当的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的目的,从而触犯限制竞争法。36总之二者存在着交错的复杂关系。
  知识产权又是特许权的核心,因而可以说,特许经营与生俱来便与反垄断法修得前世姻缘。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交易的存在,决定了其主体结构的形成,也赋予了其强大的经济合理性。反垄断法在顺着本身的逻辑实现自身目标的过程中不应忽视这种合理性。在审查特许经营的涉嫌限制竞争行为时,应将维护这种关系的措施纳入合理原则的考量,否则就有可能阻碍一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的发展。在欧盟针对特许经营的4087/88号指令绪言第十一项指出,一些可能构成限制竞争的措施,如果在本质上能够保护特许组织的同一性和声誉,能够防止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泄漏,则应该加以豁免。37这为我们对具体行为的判断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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