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数量 292 123 415
合计
列百分比 100.0 100.0 100.0
1.p=0.000<0.05
6.扫描。以上分析的基本特征是,它们都是对应然且实然(或基本上实然)的法律规则进行实证的描述或者分析。然而,实证分析实际上还有另一个功能,这就是通过某种扫描程序,将(可能存在的)某些应然实不然或不应然却实然的问题暴露出来。例如,按照各自的概念和基本原理,自然犯因其悖德性比较明显,应当更多地规定为行为犯,表现出法律对其行为本身的否定性评价;而行政犯的行为本身悖德性不那么明显,因而应更强调其是否造成了某种结果,更多地以结果犯的形式出现。然而,这只是概念之间应然的逻辑推论,事实如何呢?表6中的数据表明,尽管行政犯和自然犯中都是结果犯多于行为犯(53.4%>46.6%;68.8%>31.3%),然而,两者相比,行政犯规定为结果犯的机会不仅没有大于自然犯,相反,自然犯比行政犯落入结果犯的机会还大(68.8%>53.4%)。
表6.行为犯中的行为犯为何如此之多?
自然行政
行政犯 自然犯 合计
罪名数量 195 22 217
结果犯
行为 列百分比 53.4 68.8 54.7
结果 罪名数量 170 10 180
行为犯
列百分比 46.6 31.3 45.3
罪名数量 365 32 397
合计
列百分比 100.0 100.0 100.0
1.p=0.095>0.05<0.10
就是说,有46.6%的行政犯都是只要行为实施完毕,不论有无结果,都构成犯罪。这种行政犯在整个分则中共有170个罪,似乎比例太高了。(注:这个分析结果的P值为0.095,大于0.05。这说明,如果行政犯落入结果犯的机会再小一些,行政犯与自然犯之间这种实然的关系才比较显著。或者反过来说,行政犯与自然犯之间的这种倒置尚未显著到非常明显的程度。这起码加固了这样的说法:行政犯与自然犯之间应然的关系在现行
刑法中并未出现。)这意味着:国家用
刑法保护行政管理的职能行使,力度过大。笔者认为,对自然犯的法律控制,应以预警型模式为主,以反应型模式为辅,即只要行为的悖德性显著到一定程度,具有相当危险,不论是否造成某种实际危害后果,都可积极地以
刑法手段作出反应;而对行政犯的法律控制,应以反应型模式为主,以预警型模式为辅,即只有当行为实施并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实际结果时,才可以
刑法手段作出反应。这样既合理配置了地同时作为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的双重功效,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恶罚相等价的要求。应当承认,如果不是采用这种实证分析的方法,这类结构性问题就很难全面暴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