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过失的结果犯、故意的结果犯、故意的行为犯
附图
第一类是过失的结果犯——在
刑法分则中有39个罪,占9.4%;第二类是故意的结果犯——在
刑法分则中有178个罪,占42.9%;第三类是故意的行为犯——在
刑法分则中有180个罪,占43.4%。(注:尚有18个罪难以确定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可见,借助实证分析方法进行类型学分析,划分结果不仅使各个犯罪类型之间互斥,而且周延,边际清晰。其意义起码在于,帮助人们从多个可能的学理角度理解某一个具体罪的属性特征。而且,如果排除未确定的18个罪,还可以从这个类型分析中推出两个派生的结论;第一,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第二,行为犯都是故意犯罪。
5.剥离。法律条文不同于具体判例之处就在于,法律条文会经常不断地被反复适用。因此,即使100个法律条文中99个条文都是良法,法律家也有责任准确发现那1%的有问题条文。因为法律条文的1%,到了现实中往往意味着许多个100%。然而,怎样才能准确定位呢?根据通常的方法,就要逐一审视每个法律条文的每个层面,看其是否符合某个法律精神或原则。这样做显然是可能发现问题法条的。但这不是最有效的方法。如果采用实证分析中的交互分类方法,这个工作就显得快捷而且有效。比如,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和行政犯两种。所谓自然犯就是悖德性和反社会性都比较明显,无须通过法律规定便可判定的犯罪;所谓行政犯就是根据道德规范难以评判,须依据所违反的相应行政法规加以判断的犯罪。(注:这种划分源自于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参见[意]加罗法洛著,耿伟、王新译,《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44页。)一般来说,行政犯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公法益,自然犯侵害的法益主要是侵害私法益。表4中的数据支持了这个判断:有94.4%的行政犯都是侵害法益的犯罪,而只有43.9%的自然犯是侵害公法益的犯罪。
表4.尽管行政犯与公法益受到侵害密切相关,但例外还是有的
自然行政
行政犯 自然犯 合计
罪名数量 353 18 371
公法益 行百分比 95.1 4.9 100.0
列百分比 94.4 43.9 89.4
公私 总百分比 85.1 4.3 89.4
法益 罪名数量 21 23 44
行百分比 47.7 52.3 100.0
私法益 列百分比 5.6 56.1 10.6
总百分比 5.1 5.5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