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显现。有时,依靠定性诠释的方法,很可能从同一个概念中合理地推论出两个完全不同的结论。这是因为,大量事件背后的某种关系,往往不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情况下,实证分析可以放大或者延伸人们的感官,使肉眼观察不清楚的关系显现出来。比如,观察下表之前,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特殊主体更可能过失犯罪,还是一般主体更可能过失犯罪?或者更严格地说,
刑法为特殊主体规定了更多的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还是为一般主体规定了更多的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答案可能有两个:一个是认为,特殊主体往往经过特别训练,对违反有关业务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比一般人都有更多的“明知”,因此,特殊主体如果犯罪,出于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相反的判断认为,这要看
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本身的分布情况。如果大部分过失犯罪都是一定行业中某种职务履行中的严重违章违法行为,那么,自然应当是特殊主体过失犯罪的机会更大。其实,两个判断都不对。从表3可见,特殊主体有20.2%的机会构成过失犯罪,而一般主体只有6.2%的机会构成过失犯罪——说明第一个判断的结论不对。进一步从整个过失犯罪的分布来看,51.3%的过失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只有48.7%的过失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说明第二个判断所由出发的根据不对。
表3.特殊主体过失犯罪的机会大于一般主体一般主体更可能故意犯罪
一般特殊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合计
罪名数量 20 19 39
过失 行百分比 51.3 48.7 100.0
故意 列百分比 6.2 20.2 9.4
过失 罪名数量 301 75 376
故意 行百分比 80.1 19.9 100.0
列百分比 93.8 79.8 90.6
罪名数量 321 94 415
合计 行百分比 77.3 22.7 100.0
列百分比 100.0 100.0 100.0
1.p=0.000<0.05
利用实证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接受这个看上去不够显而易见的关系,接下来的任何理论阐释和定性诠释,都不能离开这个事实基础。
4.分类。法学研究中,根据一个标准对法律现象进行划分是常见的做法。然而,如果希望同时根据两个性质不同的标准对法律现象进行类型学分析,就要十分小心了。因为这很可能使研究者陷入对象互斥或不周延的错误。而如果采取交互分类的方法,问题就显得十分容易解决。比如,我们同时以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划分,很快可以从图1中看到三类界限分明的犯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