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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与法理的实证分析——以刑法分则为例

  二、尝试:法学视野的拓宽?
  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对法律条文不仅必要而且可能进行实证分析,但到底怎样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条文,分析的结果将会怎样,都尚无确切的知识。为此,笔者试探着以刑法分则为对象,做了一项实证研究,现将其过程、方法和结果报告如下:
  本研究把刑法分则规定的415个罪(注:除《刑法》分则规定的413个罪以外,还有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所增设的“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罪”和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设的“骗购外汇罪”。)视为415个需要研究的事件。然后根据公认的刑法学概念,设计了“法益”、“主体”、“罪状”等13个变量,对这415个事件进行了13次测量。然后,将测量所取得的数据输入SPSS(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进行分析。其中,分析了156对关系,发现有68对有意义的关系,可分为几种情况:①应然且实然的关系。②不应然且实不然的关系。③应然却实不然的关系。比如,按照结果犯的概念,起码应当在大多数场合下,结果犯比行为犯侵害有形法益的机会更大一些。否则便很难确认是否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然而在现行刑法中,事实是结果犯侵害有形法益的机会比行为犯还小。或者换句话说,侵害有形法益的犯罪按说应当有更多的可能性是结果犯,而在刑法中事实是侵害无形法益的犯罪成为结果犯的机会反倒比较大。④不应然却实然的关系。比如,自然犯因其悖德性较为明显,故理应比行政犯有更多的机会被规定为故意犯罪。然而在现行刑法中,自然犯被规定为过失犯罪的机会比行政犯还大。同理,行政犯更多地发生在职务履行过程中,因此应当比自然犯有更多的机会因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然而在现行刑法中,行政犯被规定为故意犯罪的机会比自然犯还大。
  这些分析按其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几种类型:
  1.描述。实证分析可以用定量化的语言对某些已知的关系进行精确的描述。比如,从罪状的角度看,犯罪可以分为简单罪状描述的犯罪、叙明罪状描述的犯罪和空白罪状描述的犯罪。从法益的角度看,犯罪又可分为侵害公法益的犯罪和侵害私法益的犯罪。(注:杨春洗、苗生明:《论刑法法益》,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15页。)同时从这两个视角看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不难想象出,罪状描述越简单的犯罪,如杀人、盗窃等,越可能涉及私法益的被侵害;罪状描述越详尽的犯罪,如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越可能是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然而,这只是模糊的想象,表1中这个模糊的关系被数学语言描述得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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