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数量 374 41 415
行百分比 90.1 9.9 100.0
合计 列百分比 100.0 100.0 100.0
总百分比 90.1 9.9 100.0
1.p=0.000<0.05
就是说,侵害公法益的行政犯比较多,侵害私法益的自然犯比较多。不仅大多数(94.4%)行政犯是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而且大多数(95.1%)侵害公法益的犯罪也是行政犯。这个比例关系显然体现了行政犯与自然犯之间的重要区别。但是,我们发现,尽管大多数行政犯都应当是侵害公当益的犯罪,但并不是所有行政犯都是侵害公法益的犯罪,毕竟有5.6%的行政犯,是侵害私法益的行政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行政犯,可以从行政犯的主要形式中剥离出来,专门加以研究。(注:这种侵害私法益的行政犯共涉及21个罪;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第244条的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5条的非法搜查罪,第247条的刑讯逼供罪,第247条的暴力取证罪,第248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51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253条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4条的报复陷害罪,第255条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7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的重婚罪,第259条的破坏军婚罪,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第271条的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第276条的破坏生产经营罪。)那么,为什么这些行为本身不仅没有侵害公法益,而且没有明显的悖德性,国家却要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作出反应呢?这至少给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再如,按照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有以单位获利为目的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既是有目的的行为,理当是故意行为。就是说,应当不存在过失的单位犯罪。然而,如果我们同时根据单位还是自然人犯罪以及故意过失这两个标准划分的话,我们在表5中看到,尽管98.4%的法人犯罪都故意犯罪,毕竟有1.6%的单位犯罪的过失犯罪,即第229条第3款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和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那么,是单位犯罪的概念错了,还是立法的问题?至少,我们利用这种方法迅速将这类问题从主流类型中剥离出来,对完善立法和有关研究是有意义的。
表5.单位犯罪可能出于过失吗?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合计
罪名数量 37 2 39
过失
主观 列百分比 12.7 1.6 9.4
方面 罪名数量 255 121 376
故意
列百分比 87.3 98.4 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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