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意义的描述。许多情况下,违法犯罪现象中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悖德性之间存在着高度正相关,行为在主观上的悖德性越大,其客观上的危害性也相应越大,悖德性小到零时,称为善行,一般不会有人琢磨着将其定义为犯罪。
然而,在证券业,这条常识却有些折扣,法律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有的证券违法犯罪显然出于明确的恶意,属于恶意型违法犯罪。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等等。然而,许多证券违法犯罪并非如此,而表现为证券市场中的某种道德冒险的违法犯罪。其特点之一是赌博性。比如,有的证券商未经客户允许,自行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中的证券、资金,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和金融机构信誉而触犯刑律的行为,行为人并不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装错兜”的问题,也许因此而大赢,也许因此而大输。无论输赢,自己不能完全控制。问题是,从这个角度看,证券违法犯罪有什么特点呢?现实中二者的关系请看图5:
图5:证券违法犯罪的伦理层面
附图略
通过对图5的观察不难发现, 道德冒险在证券业违法犯罪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相比之下,同样在金融业中,如银行业、保险业中,道德冒险都没有象证券业中这样突出。
三、关系与分析
根据某个标准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划分,是从类型学的角度描述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其中,任何一个划分标准都表达着某种理论潜力。但是,根据任何单一的标准分析证券违法案件,都很难避免其片面性。如果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划分标准结合起来,同时从两个以上的理论维度看证券违法问题,既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类型的证券违法犯罪进行比较,还可能从比较中发现某些关系。
市场环节与利益关系的交互分析。在图2中我们已经看到, 交易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最为常见,占78.3%;而发行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毕竟只占少数。但是,我们并不满足于这个比例关系的了解。我们还想知道,交易市场中的违法犯罪与发行市场中的违法犯罪之间,除了数量规模上的不同以外,还有哪些区别?比如说,如果我们同时从证券违法所发生的市场环节因素以及利益主体因素这两个角度分析,我们会看到何种关系呢?请看图6:
图6: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中不同行为主体的比较
附图略
注1:P=0.000<0.05
注2:中介组织比重很小故省略
根据对图 6的观察不难看出,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中,绝大部分(69.2%)的违法行为都是由发行人实施的,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环节中最主要的违法者,其余部分由中介组织实施,这里没有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足迹。而证券交易市场明显不同。在交易市场中,违法者的主体是证券经营者,实施了交易市场中所有违法行为的55.3%,第二位的是投资者,实施了交易市场中所有违法行为的27.7%。而发行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仅在交易市场中比重很小,而且,其频数也低于发行市场中发行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