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环节的描述。理解任何一种经济违法犯罪,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将其放到特定的行业背景中,然后便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其属性。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把证券违法犯罪分类三类:①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承销或代理买卖擅自发行的证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遗漏等形式的违法犯罪。②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例如,禁止持股人员违法持有交易股票、证券经营机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市场、证券公司作为犯罪主体和证券作为挪用对象的犯罪,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混合操作等违法犯罪。③证券监管中的违法犯罪。例如,中介组织人员弄虚作假、证券监管机构违法对不符合规定的上市申请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申请予以批准、证券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单位、个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暴力阻碍证券监管等方面的违法犯罪。
其实,尽管这样划分是有意义的,但证券业监管中的违法犯罪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环节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比如说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么发生在发行过程中,要么发生在交易过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60个处罚案例有何特征呢?请看图2:
图2:证券违法犯罪的市场层面
附图略
根据图2中的数据,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最为常见,占78.3%;而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毕竟只占少数。就是说,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因此,证券监管以及违法犯罪防范的重点,应当在证券交易市场。
利益关系的描述。从利益层面看,任何违法犯罪不仅是认识客体,同时还是价值客体。作为价值客体,违法犯罪相对社会的(负)价值,又取决于特定社会的利益关系。同样的行为动作,其意义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如果说,人们对犯罪行为技术层面的认识活动是一种主体的客体化过程的话,那么,人们决定将何种动作、行为赋予“犯罪”的意义,将其定义为刑事犯罪的过程,就是一种主体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在证券违法犯罪中)谁危害了谁的何种利益?
对证券违法犯罪来说,“谁加害于谁”的问题,并不象街头犯罪中的利害关系那样容易把握。从加害与被害关系来看,可以将证券违法犯罪分为4种:①发行人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 如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构成犯罪的行为;②证券经营、管理者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如证券经营机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犯罪;③中介组织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如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④投资者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方面的犯罪。在这4对加害与被害关系中, 最终的被害人都少不了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市场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不论是证券管理制度,还是证券信息的公开或保密制度,还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无论是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证券经营机构经营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还是投资者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委托信赖关系,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投资者合法的财产权益。这4 类证券违法犯罪在实际生活中的分布情况如何呢?请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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