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略
注:资料来自中国证监会1993年10月至1998年12月公布的处罚决定
从图1不难看出,在这些违法案件中,最多见的, 是操纵交易价格的违法案件,占30%。例如1996年的北京金昌公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注:参见1996年6月7日,证监查字[1996]6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6年申银万国的集中资金操纵市场案(注:参见1997年6月11日,证监查字[1997]1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6年的海通公司集中大量资金操纵市场案(注:参见1997年6月11日, 证监查字[1997]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第二位的是透支挪用类的违法案件,占18.3%。命名如1996年君安证券透支(注:参见1996年12月4日,证监查字[1996]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大鹏证券透支案(注:参见1998年3月27日,证监查字[1998]11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6年华天公司挪用银行贷款案(注:参见1998年3月27日,证监查字[1998]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第三位的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性质的违法案件,占15%。例如大明集团公司虚假陈述案(注:参见1996年9月2日,证监查字[1996]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佛山电照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案(注:参见1997年6月11日,证监查字[1997]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佛山电器照明服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其余各类案件的发案率都没有超过10%。可见,前三类案件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此外还可以看出,实践中已经处罚的案件范围与《
证券法》、《
刑法》中规定的证券犯罪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法定的证券犯罪的范围比已经处罚的案件的范围要大。其中,法律有规定但尚无处罚案例的情况至少有:①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②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行为;③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④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行为;⑤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行为;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行为;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