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评析
白建军
【全文】
一、问题与起点
研究始于问题,而问题的提出又有不同的角度。围绕着证券业中的违法犯罪问题,目前的研究至少存在两类提问方式:一类是就证券违法犯罪的定性特征进行提问,希望回答其法律特征有哪些等问题;另一类是从价值论角度出发,研究证券违法犯罪有何危害、影响等问题。应当说,这两类提问方式都是必要的。然而,它们又都给本文留出了两个提问方式的空白——从定性和定量的结合角度出发对证券违法问题进行发问,以及为了描述实然的关系,就证券违法问题的特征、规律等问题进行发问。于是,本文提出的问题是,证券违法问题有哪些与定性特征密切相关的定量特征?证券违法现象中隐含着哪些内在关系?
比如,通过某些定性分析我们知道,证券违法犯罪包括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和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两种。这种划分本身,为我们提供了证券违法犯罪在市场环节方面的定性知识,使我们不仅知道证券违法犯罪可以分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财会报告等法律形式,还可以从发行、交易的不同市场特征角度把握证券违法问题。然而,尽管我们对证券违法问题有了这些定性的知识,还是不知道现实世界中到底有多少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多少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而这一比例关系的知识,就属于证券违法问题定量特征的分析,无疑对证券违法问题的政策制定、法律实施等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再比如,我们一方面可以知道,有多少发生在发行环节的证券违法,有多少发生在交易环节的证券违法;另一方面还可以知道有多少滥用信息优势的证券违法,有多少滥用资金优势的证券违法。可是,这些都是关于证券违法问题的单变量描述,只是从某个单一的侧面看证券违法问题。尽管这种单变量描述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我们希望同时从两个角度看证券违法问题时,关系就可能不那么直观了。仅仅依靠感觉,我们无法准确断定,发行市场中滥用资金或信息的违法犯罪的比例关系,与交易市场中这一比例关系有何不同。对这类问题的分析研究就属于双变量分析,这种分析过程所描述的,就是对象中那些不那么显而易见却又客观存在着的内在关系。
弄清了问题本身的意思之后,有必要对回答这些问题所由出发的起点进行说明。第一,从已然的案件出发,而不是从某种概念和规范出发。本研究不打算根据事先定义的某个无懈可击的定义和公认的规范去寻找事例以证明定义或规范的合理性。因为概念本身可能提供某些定性的知识,却无法提供证券违法问题的确切的定量知识。要想同时掌握研究对象的定性和定量特征,就必须研究案例,而且是满足一定统计学要求的案例。所以,本研究的分析单位为案件,数据来源是中国证监会自1993年10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公布的全部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共60个(期货案件除外)。所有结论都建立在这60起证券违法案件的分析基础之上。其中,样本等于总体,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