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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评析

  图3:主体分布
  附图略
  根据图3中的信息我们看到,在这些案件中, 最常见的违法者是证券经营者,其次是发行人,第三位是投资者,最后是中介组织。在这一划分基础上,证券业中存在着4对加害与被害关系:证券经营、 管理者针对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证券发行人针对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投资者针对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中介组织对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这些利益冲突的形式、动因、规律都各不相同,分别加以研究将大有文章。
  行为载体的描述。从技术层面看,任何违法犯罪首先是认识客体。作为认识客体,不论法律把某种动作——如杀人——定义或不定义为犯罪,这些动作本身都是不依社会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其中,对杀人这个行为来说,人们凭常识也会理解其行为过程和机理。而证券犯罪的机理就不那么简单了。在这个问题上,对许多人来说,更为前提性的问题“非法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有人要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的价格?”、“何谓内幕交易?”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从技术层面上对证券业中各种危害行为的载体和运做机理有所了解,知道了“是什么”的问题,才能进而回答什么行为“应当是”证券违法犯罪的问题。
  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是从技术层面观察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途径。证券、信息、资金,是构成证券市场的3个基本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犯罪依其载体的不同可分为3类:①市场禁入型证券违法犯罪。比如伪造、变造证券的犯罪、未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方面的犯罪等。这类行为的特征是其证券本身就不具真实性和合法性。②信息型证券违法犯罪,即通过信息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比如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犯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犯罪、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犯罪、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方面的犯罪等。与市场禁入型证券违法犯罪不同,信息型证券违法犯罪中所涉及的证券本身往往是真实合法的,其手段也不是滥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资金,而是信息优势的滥用或者信息操纵。③资金型证券违法犯罪,即利用资金实力或者直接盗用、侵吞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的证券犯罪。比如利用资金实力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谋取私利的犯罪。问题是,现实中这三类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如何呢?请看图4:
  图4:载体分布
  附图略
  从图4可见,现实中最多的, 还是滥用资金优势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其次是滥用信息优势实施的证券违法犯罪,市场禁入型证券违法犯罪毕竟比重很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实际上主要是资金的监管和信息的监管。这两个方面出了问题,就出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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