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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关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与实践

  英国关于市场操纵认定及其类型的规定,较为集中地体现在1998年守则中,守则适用于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伦敦证券和衍生证券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等交易场所。守则第二部分对市场操纵行为(market manipulation)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将市场操纵行为大别为三类:拟制交易、价格操纵和不恰当传播信息。
  (一)拟制交易(artificial transaction)
  守则认为,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容易受到公开的交易数据的影响,当投资者确信交易是因为某一原因或以某一方式进行时,他可能会因此而参与交易,但实际上交易的数据可能被市场操纵行为所扭曲,从而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多大程度上投资者可能被误导,守则提供了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一些具体因素:
  (1) 投资者的经验与知识;
  (2) 市场结构;
  (3) 市场的法制和监管要求的宽严;
  (4) 对市场操纵行为负有责任的主体在市场上所处的地位。
  由于难以判定一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误导投资者还是真实的投资行为,因此守则只能提供一些拟制的方法来参酌认定是否构成市场操纵行为。
  其中典型的拟制交易是没有实质利益变化的交易(transactions involving no change of interest),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但交易本身却容易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这种交易类似于我国市场上的对敲(matched orders)。从英国的实践来看,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多停留在法律文义层面,在实践操作层面困难重重。因为一些交易起初似乎并未发生实质利益的变化,但随着交易的连续进行,的确在一些情形下某一方的利益发生了变化,一方可能获益,一方可能亏损。如果严格依照“没有实质利益变化”的标准,FSA是很难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对于这种情形,是否认定其构成了市场操纵,FSA尚没有相关的执法实践。
  (二)价格操纵(price manipulation)
  广义的价格操纵包括挤榨(squeeze)和狭义的价格操纵。
  1、挤榨
  挤榨一般是利用当事人对交易所所统计交易量的依赖而进行的,即在某种证券短缺时,故意控制其需求,并利用市场的拥挤制造虚假价格。该手法经常出现在利用其他手法操纵证券价格的过程之中,配合其他操纵手法而使用。
  在挤榨操纵中,操纵者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已经控制了一定数量的投资品种,并对市场上相关投资品种的供应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仅有控制本身还不足以构成挤榨,挤榨的构成还必须具备操纵者滥用其控制权力的条件,即操纵者通过成为市场上某一投资品种的主要供应方,来独断地决定该品种的价格以牟得暴利。
  挤榨的危害并非来自挤榨者突出的市场优势,也不在于挤榨者拥有的控制能力,也不仅仅因为价格朝有利于挤榨者的方向波动。因为资本市场上正常的投资者总是希望价格朝自己理想的方向波动,并且努力减少这一波动过程中自身的风险头寸。FSA认为,这种市场操作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市场本身是鼓励这种利益驱动的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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