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之后,英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成立,将上述除英格兰银行外的8个监管机构合为一体,全面整合了原先各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权限。英格兰作为纯粹的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职责。至此,FSA成为英国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机构,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包括银行与建筑协会部、投资业务部、综合部、市场与外汇交易部、退休基金检审部、保险与友好协会部,后者有授权部、执行部、消费者关系协调部、行业教育部、金融罪行调查部、特别法庭秘书处。
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进一步强化了FSA作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能。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规定,FSA的职能主要包括:(1)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2)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3)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4)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FSA作为英国唯一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制定金融监管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但值得注意的是FSA并不是政府行政机构,不隶属任何行政机关,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其经费收入直接来源于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采用的是“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道义劝说”对证券业的业务活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1986年《金融服务法》颁布之后,英国逐渐运用法制手段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较为严厉的监管和处罚,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颁布明确了FSA作为法定专门机构对市场滥用案件的执法和惩处权,而且对调查、审裁和复议程序作了缜密的规定,使英国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逐渐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英国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调查权力和审裁程序
(一)FSA的信息收集和调查权限
1、FSA收集信息的权力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65条的规定,FSA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被监管对象提供特定信息或特定信息的叙述,或者制作特定文件或文件的特定阐述。信息或文件必须在特定的地点,并且在特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前提供或制作。FSA可以要求被监管对象以合理的任何形式提供其所要求的信息,并要求其所提供的信息经过某种程序的核实或鉴证,比如经交易所核实的交易记录、经清算所核实的交割记录等等。法律授予FSA的调查权是独立自主的权力,不受来自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FSA调查权的独立性对查清市场操纵案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2、专业人士的报告
由于市场操纵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监管机构有权要求相对人按监管通知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报告。制作报告的人必须经监管机构提名或许可,并具备制作报表的相应专业水准,被监管对象必须给予制作报表的专业人士以合理必要的协助。如果相对人拒不提供由专业人士出具的报告,FSA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injunction)要求相对人实际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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