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关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与实践
蔡奕
【摘要】Abstract: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U.K. manipulation regime established by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and FSA''s draft Code of Market Conduct 1998, highlighting its core definitions, supervision regime, investigation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aims to expound general rules and trends of manipulation supervision, thus to provide beneficial experience for China to learn from.
摘要: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市场滥用:市场行为守则》确立了英国市场操纵行为管制的基本法制框架。本文对英国市场操纵的界定、监管体制、调查权限和审裁程序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希望总结出市场操纵管制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并为中国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市场操纵、市场滥用、FSA
【全文】
市场操纵问题一直是我国证券立法者和执法者所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糙,操作层面也缺乏可行的认定标准,是制约市场操纵执法和监察实践的主要掣肘。在这方面,英国完善的金融立法和较为丰富的执法实践能够为我国市场操纵立法和执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英国关于市场操纵认定的法律规定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长期以来没有对市场操纵问题的成文法律规定,市场操纵问题有赖于法官对个案的自由裁量和审慎判断。为了辅助法官判断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构成,英国近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和守则,其中与市场操纵问题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颁布的《市场滥用:市场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在英国,市场操纵行为被归入市场滥用行为之列,所谓市场滥用(market abuse),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18条的规定,是指由一人单独或多人串通或合谋进行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于特定市场中的适格投资交易行为;
2、行为是基于不为市场所公知的信息而作出,该信息的知悉与否足以影响正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3、该行为可能使正常投资者产生关于投资品种供给状况、价格或价值的错误或误导;
4、正常投资者认为或可能认为该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5、该行为可能对市场上正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
其中第2、3、4项条件只要符合一项即可。“正常投资者”是指在特定市场上有规律地参与相关投资交易的理性正常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