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查程序的进行
FSA的调查程序有一般调查与特别调查之分,对市场操纵案件的调查适用特别程序,即由国务大臣或FSA任命一至两名适格人员代其进行独立调查。调查员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回答调查员提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调查员为调查目的要求的任何信息。FSA可以通过向调查员发布指令,来控制调查的范围、期间、具体运作和报告程序。
被调查人的范围一般是确定的,但如果监管机构或调查员依法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件,而该文件属于第三人所有,则监管机构或调查员的权力可延伸至第三人。监管机构或调查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就所提供的文件提交复件或摘要,或者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关于该文件的解释性说明。
4、调查程序的终止和中止
为了维护调查的统一性,避免其它机构进行的调查干扰FSA调查程序的进行,FSA在必要适当的时候,可以终止、中止或限制交易所或清算公司依其规则进行的调查。这种指令必须以书面命令的形式发出,并可以在FSA职权范围内以强制令的方式实施。
5、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调查人未履行信息提供要求,则调查员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法庭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法庭如认为违法者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则推断其为藐视行为(in contempt)。如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则行为人可能面临有罪指控,除非其证明并非有意隐瞒调查事实:
(1)伪造、隐藏、损坏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可能与调查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2)其指使或允许的伪造、隐藏、损坏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可能与调查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3)明知在重大事项上存在虚假或误导的文件而提供,或是过失提供在重大事项存在虚假或误导信息文件的行为。
上述行为人可能依违法程度或性质的不同,承担两类不同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经简易审判,处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单处或并处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经过陪审团审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单处或并处罚金。此外,在法庭已签署令状的情况下,任何人如有意阻碍执行令状的行为,将经简易程序被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单处或并处标准幅度五倍以下的罚金。
(二)民事制裁和警示通知
当违反法定义务的市场操纵行为发生时,FSA有权对责任人施予如下民事制裁:
1、责令其返还违法所得利益或所试图避免的损失;
2、恢复原状或赔偿可识别受害者因不当行为遭受的损失;
3、施予罚款以震慑此类违法行为;
4、补偿FSA用以调查案件所花费的费用。
在发出制裁决定通知之前,FSA必须先向相对人发出“警示通知“(warning notice),载明拟施加制裁的性质和数量。警示通知类似于中国行政法中的“警告”处罚,但与“警告”有着明显的区别:(1)英国市场操纵审裁程序中的“警示通知”是一项强行性措施,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26条的规定,只要监管机构打算对相对人采取制裁措施,就必须发布警示通知;而中国行政程序中的“警告”是制裁方式的一种,其实施与否完全取决于监管机构根据案情作出的自由裁量。(2)英国的“警示通知”只是一项中间措施,其之后往往伴随着正式的决定通知(decision notice),警示通知的目的不仅仅是警告,更重要的是公示监管机构拟对相对人采取的制裁及其程度;中国的“警告”是针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的最终制裁措施,鉴于行政法“一事不两罚”的原则,对同一主体施予警告似乎不宜因同一事由再施予其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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