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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关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与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FSA的民事制裁权不是自足的权利,其具体执行效力有赖于法院的裁决。监管机构可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赋予其决定强制执行力,法院如果认为申请适当,可以责令相对人向监管机构履行上述制裁。
  (三)市场操纵案件的强制令
  英国针对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有三类强制令: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381条规定,经监管机构或国务大臣的申请,法院可以对相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发布强制令:(1)当事人涉嫌从事市场滥用行为;(2)当事人正在从事或已完成市场滥用行为,并可能继续或重复其违法行为。
  2、责令采取补救行为。当当事人违反法律从事市场滥用行为,并存在可以补偿其违法造成损害的措施时,经监管机构或国务大臣申请,法院可以颁发命令要求当事人采取弥补其违法损失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试图减轻受害者损害的措施。
  3、限制处分资产的命令。为了防止涉案人员转移资产,逃避法定义务,经监管机构或国务大臣申请,法院可以颁布命令限制涉嫌从事市场滥用行为的当事人处置其资产。
  (四)市场操纵案件的恢复原状令
  申请恢复原状令的案件,在英格兰由高等法院管辖,在苏格兰由最高民事法院(the court of session)管辖。对于经过特许从事金融证券等受管制活动的被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FSA有权直接施予恢复原状命令,而毋需通过法院发布。
  1、申请市场操纵恢复原状令的条件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经监管机构或国务大臣申请,法院可以对市场操纵者颁布恢复原状令:(1)行为人确定已参与市场滥用行为,或者行为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要求或鼓励他人参与市场滥用行为;(2)不法行为人因此获利或其它主体因此受到损害。
  2、抗辩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以下两点,则法院不得签发恢复原状令:(1)行为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市场滥用,也未要求或鼓励他人参与市场滥用行为;(2)行为人已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reasonable precautions)和尽到审慎注意义务(due diligence)。这两条也可以理解为行为人针对市场操纵指控所作的抗辩。
  3、补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在市场操纵案件中,法院可以要求不法行为人支付一定的补偿数额,数额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1)当存在不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形时,数额以所获利益为限;
  (2)当存在其余人因为违法行为遭受不利影响的情形时,数额以所受损失或负面影响为限;
  (3)当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时,以违法行为人所获利益和受害者所受损失之和为限。
  4、法院的调查权
  法庭出于下列目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账户或其它信息资料:
  (1)为了计算违法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以及所获利益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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