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与汪丁丁教授的讨论使文章改进很多,也感谢在浙江大学召开的法律经济学理论研讨会上受到的建设性评论。本项工作得到北京大学985计划的资助。 科斯定理的由来和围绕着它的种种观点可参见Steven G. Medema (1999)、Zelder (1998)。 甚至还有所谓政治学意义上的科斯定理,参见Acemoglu (2002)。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价格机制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科斯,1990,83页)。 这两个结论,名为定理,实际上是没有严格形式化证明的,称之为两个观念似乎更贴切。毕竟,我们最终关注的正是,何为关于现实世界的合理观念,以及这个观念能使我们有何改进。所谓“得鱼而忘荃”正是这个道理。 Grossman & Hart (1986)和Hart & Moore (1990)重新解释企业边界等问题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是交易成本理论的深化。可惜本文不能更多的涉及此论题。 这个问题与博弈论中的所谓零和(zero-sum)博弈与常和博弈之间的关系是类似的,我们可以把任何常和博弈转换成最优反应等价的零和博弈而丝毫不影响问题的性质。 Usher (1998)也强调了对科斯定理的不同解释,其中一个类似下面强化的科斯定理。 或称中性(neutrality)。 参见Schmitz (2001)就特殊情形的肯定回答,即没有明晰的权利安排反而更容易促进实现效率。。 我们只能认为,模型本身的运行对博弈者而言是无成本的(对作为外部观察者的我们当然是有成本的),博弈者面对的“无穷大”的成本是他不能任意改变博弈结构本身。这个系统内和系统外的区分不是可有可无的。 用博弈论的语言刻画制度,我们一般认为由制度引申出一个博弈形式(game form)。如果对制度和制度引导下的行为模式不加以区分,那么可以把制度看作人们在特定博弈中的均衡行为模式或经过长期学习而稳定下来的行为模式。 参见缪勒(1999)。 Aivazian, Callen & Lipnowski(1987)表明在另一个合作博弈解概念(Aumann-Maschler谈判集)下结盟也是不稳定的。也请参见Gangopadhyay (2000)“证明”科斯定理的反对意见。 参见Fudenberg & Tirole (1983)以及Fudenberg & Tirole (1991)第十章的讨论。 我们主要考虑二人二行动的策略型博弈,并主要考察了囚徒困境、性别战与押钱博弈(本质上,所有的二人二行动博弈都可以转化为三者之一),很多结论可以推广到二人以上情形的策略型博弈。至于展开型博弈,由于一般的(generic)展开型博弈的策略型表示并非一定是一般的,问题会变得复杂。但我们相信这种复杂性反而会加强我们关于帕雷托最优结果不容易在博弈中达到的判断。 Dubey (1986)表明,几乎所有策略型博弈的纳什均衡都是非帕雷托最优的,所以囚徒困境不是个例,反而是常态。 我们不考虑两人歪打正着刚好形成合作的情形。 在欧·亨利的《麦琪的礼物》中,丈夫在圣诞节来临时卖掉祖传的怀表给妻子买了一把梳子,而妻子则剪掉美丽的长发以为丈夫的怀表配一条表链,这是一个典型的性别战博弈中均衡选择协同失败的例子。 虽然Aumann & Brandenburger (1995)表明有些二人博弈并不需要“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但Rubinstein (1989)也说明有时候还真离不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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