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同一理论背景下调整各国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差异
由于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本身有若干不确定性因素,无论从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还是内容上看,国际法都不具备国内法所具有的统一性[18](p.78)。由此形成的与国内法的冲突使得国家必须小心应对,从而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形成了不同的传统,在实践中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决定对待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上的态度。各国在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实践上存在的差异,可以从国际法的两类主要渊源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分别来分析。许多在
宪法中规定对待国际法态度的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一般明确对国际习惯法的态度,而对国际条约则又分别对待。
实践中一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一方面在于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当出现冲突时哪个优先适用。国际习惯被认为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特别是国际习惯法中的强行规范,由于作为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是国际社会整体接受的,它与国内法冲突的可能很小,因此一般可以直接在国内发生效力,并得到优先适用。但国际习惯是一般是不成文的,在成文法优先于不成文法的国家如英国、荷兰等,往往是国内成文法优先适用[17](p.47)。证明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寻找证据,证据从各国的国际交往实践及其他资料中去寻找,具有相当的难度。好在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许多被认为是国际习惯的一些原则、规则、规章制度已被确立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制度,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也能在《联合国宪章》及其他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找到根据。因此国际习惯法的优先适用应该说是有了更切实的保障。
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各国的做法差异较国际习惯而言要大得多。在国际关系发展日渐密切的今天,仅在国际层面上明确国家不承担国际义务应负担国际责任,而简单的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执行视为国内法问题,是不能适应当前国际法发展的新形势的。目前国际上出现了大量与私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条约。由于国家主权观念的影响,国家责任能否最终兑现对私人来说是极不可靠的,而这些条约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实际上关乎国际经济关系为导向的国际关系能否顺利发展。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做出的最后裁决以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出现,但这一结果并不能给受不公平贸易措施损害的成员国私人足够的补偿。如果出现交叉报复等较为极端的情况,将会有很多无辜的跨国贸易者被牵连到其中。1996年美国诉印度农药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案中 ,由于印度国内立法程序的迟延造成WTO《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不能及时适用。而等到印度承诺履行裁决已经近两年以后了。如果能事先对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制度做出安排,则可以省去许多麻烦。由此我们看出,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作进一步的协调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