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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新思路

  目前,对于在国际间关系的处理上占有主动地位,能在相当程度上支配国际法的发展的经济基础比较强大的国家来说,如美国等国家,可以将国际法置于与宪法同样的地位,因为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国际法律规范的确立。而一些国家则出于自己国家实力和地位的考虑,在接受国际法在国内适用时则规定要有专门的程序,避免对国内的法律规则造成太大的冲击。从以上我们对国际法的性质以及和国内法效力根据一致的分析来看,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取得一致的看法的,在适用实践的分歧只是由于现实情况的不同而造成,并不存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不可调和的问题。已经有必要将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制度作为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时代课题。思考这一问题应首先认识到,国际法只是整个国际社会调控体系的一部分。国际法不是调整国际关系的唯一手段。在国际关系中,除法律手段外,政治、经济、外交、国际道德及礼让、国际文化交流等各种方式都会积极反映和促进国际关系,甚至在很多场合下,法律并不是调整的主要手段。对于一些领域,国际法根本无法调整,比如各国采取的社会经济制度及意识形态。从这一角度分析,各国没有必要在国家主权问题与国际法在国内适用问题建立太多的联系。毕竟,国际社会的发展已经将各国共同的利益彼此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一个追求和平与发展的多极化世界需要国际法的存在和发展,对待这一情势要从国家和民族的特有立场出发,同时更不能忽视积极推动维系国际大家庭共有的集体信念的国际法发展的价值。
  [1]周鲠生.国际法(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2]程晓霞主编.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英]奥本海著,[英]詹宁斯(Robert Jennings),[英]瓦茨(Arthur Watts)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4]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兼论亚洲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J].现代法学,2001,(5). 
  [5]王铁崖.国际法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6]季卫东.“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代译序)[A].麦考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7]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莫纪宏.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动向[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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