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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新思路

  就国内法而言,目前我国许多致力于乡土社会民间法研究的学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够得到完全的遵从,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不能发挥社会调控作用。明明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的案子在乡土司法实践中却不得不以调解的形式让被告承担相当部分的责任[13](p.120),而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基层法官那里变得如炕头交易般随意[14](P.45)。或许法律没有被强制执行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但此时却没有在太大程度上影响人民对法律的信念,反而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法律制度相对发达的今天,这种比较原生状态的乡土社会民间法在法治观念相对滞后的基层的发展境遇,可以为我们思考国际法如何在调节和规范国际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发展起来提供参考。纽纶堡审判的例子是特殊的,由于其判决的合法性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15](p290),因此在传统的法律概念下它并不能成为证实国际法有强制力的例证。但是如果从基于共同信念而建立起的法律概念出发,我们完全可以相信,纽纶堡审判溯及既往地适用违反人道、破坏和平的罪名的做法,正是由于符合国际社会的共有信念,才被承认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联系国际法由最初的简单的规则发展成日益复杂的国际法律规范,由倡议性的软法发展出公认的强行规则的发展历史,我们仿佛看到国际法正是循着各国人民对正义和秩序理念的追求之路逐渐走来的。国际法能够发展和得到遵循,正是因为国际法在国际社会获得了普遍的公信力量。
  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这样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认识,与某些较为传统的认识并不矛盾,同时,也与相关社会学科的最新理论动向相符合。首先,按照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理论,国际法是各国出于某种经过协调了的共同的需要而制定,应当也只能够以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共同需要或共同利益定向,由此各国统治阶级对国际法的需要甚至被有的国际法学者解释为国际法效力的唯一根据。然而这种所谓各国统治阶级对国际法的需要之所以能够协调而形成国际法,正是因为由此而形成的国际法在各国间具普遍的公信力。其次,国际法本身是一种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界定为集体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16](p.28),这里的信念是人们对将来集体会共同选择的某种行动方式的预期。这一建立在人的理性假设基础上的理论,同样可以用来说明法律制度的效力来源。经过严格概念界定的制度具有内生性和客观性双重性质。法律的产生也要经历信念的不断强化,这种信念的趋向是对理性的不断追求,正义的理念不是先在的,而是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的。再次,公信力是国际法效力依据的核心的理论界说于传统的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认识有相似之处,但又与自然法学派的抽象解说绝然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共有信念概念无疑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之上的,而现实中理性又完全是来自于人类实践所积累的知识经验 。或许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现代法理学几乎抛弃了传统的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争论。这种内生的、来自于人自身理性的信念使客观化的制度,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都获得了得以实施的力量。国际法和国内法共同的效力根据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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