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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新思路

  现在,普遍的观点是不再把正式的法律规则作为法律的唯一的形式,甚至否认这是主要的形式,而提出了“活的法”(living law)和“行动中的法”(law as fact)的概念,认为真正的法不是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规则,而是存在的事实上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各种准则及其实现过程。从多元的法的概念来看,法事实上包含了行为规范、获准的命令、政治统治的保护或抑制性的措施、规范化的正义内容、制度或判决规则、法律习惯和文化模式。而谈到国际法,从规则的角度来给出的界定认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存在的调整国家、国际组织、地区、公民等相互之间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则[8](p.39)。
  二、国际法的成长历史
  从国际法的渊源与发展来看,国际法的成长经历了一个由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在内容逐渐丰富的同时,也被国际社会的实践一步一步精炼化的形成过程。古代国际法规范承认奴隶制和贩卖奴隶的合法性,奴隶主国家间签订的一系列条约,规定有相互帮助镇压奴隶起义以及对逃亡奴隶进行引渡的内容[9](p.3)。最著名的条约是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和赫梯国国王哈杜希尔三世签订的和平同盟条约。随着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当时的国际法顺应封建阶级的需要将国家领土视为诸侯和君主的私有财产,允许国与国之间进行领土的赠与、继承、抵押。而随着欧洲一系列民主国家的产生,新兴的掌握了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确立国家主权如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其结果形成了国际法一系列的进步原则,如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等。一些不适合时代潮流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定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而被逐渐淘汰和取代,如所谓依据权利的干涉、领土兼并制度、领事裁判权等;一些反映历史进步潮流,特别是有利于各国建立和发展和平共处、友好合作关系的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和制度逐渐形成、发展、确立和实施,如民族自决原则、多民族及多国行使其对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等;同时,一些传统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定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从而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如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主权平等原则等。现代国际法就这样随着社会现实一步一步发展起来了。
  在国际法的发展中,由于其法律效力相对于国内法而言比较弱,特别是在强制力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异甚大。对于那些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的国际法律规范,如国际组织的一些宣言和决议、一些民间组织修订的旨在指导国际关系实践的非约束性指南,因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强,所以被称为“软法”。这样一些国际法律规范是国际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部分,特别是在国际法的新生领域。例如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至今还没有一项能使各国家承担法律义务、体现国际经济新秩序基本规定的国际条约,在改变第三世界国家落后状况方面,也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纲领宣言,其强行法的色彩显然较弱,发挥的作用也有限[10]。但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是目前在国际法中占重要地位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些具有一般国际法意义上的强行规则,也都是在国际社会交往的基础上,由最初约束力不强而慢慢随着国际社会对这些法律规范的重要性的认识的发展,并达成一致的看法,逐渐赋予其约束性的力量,进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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