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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程序的自我解构及其意义播撒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以下。
关于二元对立结构中一方主导一方从属的非对等、非平衡关系在法学(律)中的反映,参见刘星:《西方法学中的“解构”运动》,《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第530—553页。
M·韦伯认为,人之行为有四种合理性类型:目的理性的,价值理性的,情感理性的和传统理性的。其中,行为的目的合理性,“即通过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因此,目的合理性行为及其规则是价值无涉的。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关于“程序正义”三种类型的划分,详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以下。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另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转引自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0页。
福科:《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页以下。
德里达:《书写与差异》,张宁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03页。
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家堂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版,第86-88页。另见前引,刘星文。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6页以下。
张卫平:《民事诉讼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第4—30页。
齐树洁、王建源:《民事司法改革:一个比较法的分析》,《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第646—675页。
波林·罗斯诺认为:“解构蕴涵着既破解了某文本的神秘,又拆开了那个文本以揭露其内在而又任意的层系和它的前提的意思。它展示了某文本的缺陷及其隐藏的形而上学结构。对文本的解构性解读活动旨在发现文本的两重性、盲目性和逻各斯中心性。”前引,罗斯诺书,第177页。
苏力:《语境论》,《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第40—59页。
联书店2001年版,第503页。
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8-139页。
盖朗塔:《不同情况下的正义》,载卡佩莱蒂主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128、132页。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以下。哈耶克将司法程序规则区别于政府组织规则的理据,在于他认为法律更多地是人之行动的产物,不应等同于作为政府出于管理和控制社会的目的而刻意设计行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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