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主义(deconstructionalism)回答了这个问题。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一切事物,包括一次生活经历,一场战争,一次革命,一次政党集会,选举、人际关系、度假、理发、购车、谋职,等等,都是一个文本。”[13]“文本之外无他物”(德里达语)。因而,一切事物作为文本,也就成为阅读的对象。这种断言的理论脉络大体如下:意识或心灵不能直接捕捉世界,人依赖语言思考和认识世界,语言成为意识与世界之关系的媒介,因此,世界及其内在关系是需通过语言来描述和解释的,这样,与其说思考和认识世界及其内在关系,不如说是在阅读和理解世界及其关系,世界及其关系就是一个文本,世界是由文本写就的。结论:诉讼程序就是一个文本。
作为文本的诉讼程序似乎喻示了某个作者,他/她赋予诉讼程序结构以某个“中心”,一旦抱以某个“中心主义”理念,通常也就要强调“二元对立”等级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分别有两个中心——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这两个中心的统摄下,前文所及的多种类别的二元对立既得到了推崇,似乎也得到了解释。结构中的一切二元对立似乎都在某个中心的捕捉和限界之下饱和了、守恒了、稳定了、驯服了。然而,如果诉讼程序作为文本,其意义或中心并非为某个作者一劳永逸地设计和确定下来的,如果这样,那么作为读者的我们,结合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个个生动事件,是可以读解出一种完全悖逆于那个“中心主义”前设命题的。
如前文所述,为了贯彻“实质正义”的中心叙事,那么,法官、事实、真理、技术规则是分别对应优位于当事人、规范、价值和程序规范的,后一类范畴仅仅只是前一类范畴的补充。然而,恰恰就是这种补充总是要获得主导性和权威性。在职权主义模式结构中,要实现实质正义,首先要发现真实,这样,法官主动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调查活动似乎是十分重要的。然而,法官毕竟不是法律事件的经验者和制造人,证人也不会知道得太多,这样法官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活动也就只能依赖作为法律事件制造者因而也是最为主要的经验信息来源的当事人,即,法官的调查最好还是“听听当事人的陈述和理由”。这样,愈是要发现真实,便愈是要从当事人那里获得根据,即便当事人是各怀目的的,但是只要他们能够对抗辩论,事实(真理)就会越辩越明。由此,作为替补者身份的对立(辩论)当事人整体,悄悄地改变了依赖于法官权威的从属地位,暗暗颠覆了位置。于是,发现真实(真理)的主导地位也就渐渐让位于本来只是作为旨在发现真实(真理)的目的而必然选择下来的行事方式——当事人对抗或辩论了,价值也因此开始相对于真理而成为优位等级。只要当事人辩论、对抗下去,那么其结果便很有可能是强者获胜或话语霸权的,作为为话语所型构的法律事实(legal fact)到底还是否是那个自在之物——法律事件(legal event),那是由对抗或称作辩论的程序决定的,词与物是否一一对应吻合一致已不再重要,重要的在于作为形式理性的实体法规范能否接纳或照射这个话语型构之物,如果事实结论能够经得起形式理性的实体法规范的拷问和审查,那么就“绳之以法”;如果经不起考验,那就拒之门外。这样,规范成为事实的原因,从而实体法规范也就扬眉吐气,它开始能左右事实了。在最后一个场合的二元对立中——技术规则与程序规范,对于职权主义模式而言,技术规则本来是要优位于程序规则的,因为要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程序只不过是一种工具或手段而已,在此,价值是无涉的,技术规则似乎被中性化了。事情会是这样的吗?这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本来,技术规则是作为人在处理其与客观世界中的事物之关系的一种方法论要求,是表征工具理性或目的理性的一个术语,技术及其规则似乎是可以中立的或中性的,技术规则或技术理性只是工具理性或目的理性的一种特定表述罢了,技术规则的意义在于它被实际运用或遵循以便能有效地实现目的。如果这样,由于职权主义模式对发现真实的推崇,所谓诉讼程序也只不过是一种按照技术规则或工具理性而设计的操作手续而已。然而,职权主义模式“实质正义”之中心主义进路却始终不能摆脱这样一种追问的纠缠:为什么选用这种技术规则而不是其他?或者干脆问:你所选用的技术和所遵循的技术规则会有什么价值?对此,马尔库塞认为:“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本身就是意识形态。不仅技术理性的应用,而且技术本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的)统治,就是方法的、科学的、筹划好了的和正在筹划着的统治。统治的既定目的和利益,不是‘后来追加的’和从技术之外强加上的;它们早已包含在技术设备的结构中。技术始终是一种历史的和社会的设计;一个社会和这个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兴趣企图借助人和物而要做的事情,都要用技术加以设计。统治的这种目的是物质的,因此他属于技术理性的形式本身。”[14]在知识论语境中,技术是一种知识,福科的话语理论同样得出了知识和权力的同构同型,[15]从而技术同样是一种权力。这样,技术规则就不再是一个中性的力量,它逃不开价值的牢笼。在职权主义模式中,因为法官缺失关于法律事件的经验(不仅仅是经验),因而他垄断不了真理,那些证据收集和调查事实的方法和手段也只能是在一种他所置身其中的社会语境中眼下有效且可行的技术规则,因此,法官已经对技术规则作出了价值选择,尤其是在他要去听听控辩双方的声音乃至社会的声音的时刻,技术规则便完全嬗变为价值规范——程序规范了。“实质正义”的中心主义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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