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着写着,“书写和差异”的效应出现了。一个职权主义模式结构被书写解构了,作为读者的我们已然将一个职权主义模式的结构“误读”为当事人主义模式结构。在此,中心已被置换,原初的二元对立稳当势态被颠覆,职权主义模式文本的解读连续性发生了断裂,我们将一个职权主义模式中的“中心主义”理念和“二元对立”等级完全写就为当事人主义的,为此,当事人主义理念的鼓吹者应当为此而感到高兴,他们会得意地说: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那么,就从当事人主义模式倡导者的自信中开始吧。
狭义地说,“程序正义”之中心理念,就是将程序设计得能够保障控辩双方有效对抗和充分辩论。一言以蔽之,当事人主义就是对抗制或辩论主义。在此结构中,当事人、规范、价值和程序规范便要分别对应优位于法官、事实、真理和技术规则。法官消极裁判并保持中立,然而,这个消极的裁判者并不完全消极,甚至可以说他根本就不是退隐到幕后,而是完全的在场。一方面,他要有效而严格地组织证据展示、陈述、论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对于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证据有效性和可采性是否动用否决权;另外,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国家,还要借助陪审团进行事实审。由此不难看出,当事人主义模式中的法官并非不调查事实、不收集证据,只不过是将收集证据调查事实的场合移转到法庭,并且是在控辩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借助双方激烈而富有成效的论辩以发现真实,这要较之职权主义模式中那种法官与控辩双方中的一方以私下方式进行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更为有效。在此,法官与控辩双方的二元对立中,决不是从属性的或依附性的,他完全获得了主导性,控辩双方无论怎样论辩充分,那都是说给法官听的。从而,当事人主义模式是同样注重发现真实的,甚至更为有效。于是事实便优越与规范;又因为充分对抗和辩论的目的是发现真实,从而真理优位于价值。对于程序规范本该是为了充分体现正义的品格而设计的,那么,这种设计便应该考虑周详,细致入微,多方兼顾,最后,这种程序便越来越繁复,越来越面广量大,因而也就越来越专业化了。最后,不是在律师或技术专家的帮助或代理下,常人是再也不可能独自走进法院打起官司,程序规范最终技术化了。这样,技术规则也就要优位于那个与其对立的作为正义价值取向的程序规范。“程序正义”的中心主义也最终崩溃了。
我们再一次反过来将当事人主义模式结构“误读”成为职权主义模式结构,然而,这不是我们的读解力量完成了这种颠覆,而是两种“中心主义”的正义程序理念和“二元对立”结构等级安排本身固有的缺失。诚如德里达所言,中心是那种“在结构中构成主宰结构同时又逃脱了结构性的那种东西。这正是为什么,对于某种关于结构的古典思想来说,中心可以悖论地被说成是既在结构内又在结构外。中心乃是整体的中心,可是,既然中心不隶属于整体,整体就应该在别处有它的中心。中心因此也就并非中心了。”[16]因此,中心并不存在,中心也不能获得在场者的地位而被尊奉。由于结构没有中心,从而那种结构内一方主导另一方从属的二元对立等级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要强调这种二元对立,实质上也就确认了一个中心——主导方中心。德里达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解中心(decentrement)进路的理由,提出了语词的踪迹(trace)理论,认为一个语词具有其他语词的踪迹,并且是互有踪迹的。譬如“言说”一词,人在思考、使用这个语词时,是将其与“说话”、“书写”这类相近语词的关联性背景予以理解和使用的,这样,每一个语词都会被无休止地关联下去,因此,最终谁也不是另一方的基础,谁也不可能成为优越、主导或权威的一方。[17]因此,象本文所讨论的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法官——当事人、真理——价值、事实——规范、技术规则——程序规范这类对立语词之间,最终都能被相互关联起来,谁也不是中心、不是基础,不是优位等级。据此,前文所展示的对两种程序模式的悖论式读解后果也就不再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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