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a)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b)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标志;(c)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
在实务操作上,金融证券专业人士通常认为,“广义的投资银行”是指所有从事直接与“证券”、“证券市场”相关联的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资金需求方出售证券,资金最终提供者即资金盈余方购买的是资金需求方所售证券,投资银行代表资金需求方出售证券及办理相关事宜。这是投资银行的最主要业务,但并不是唯一业务。
专业人士谈到“投资银行”,通常指的含义是“券商”、“证券公司”。
(二)投资银行业务
经过最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业务逐步朝着多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出现了所谓的“金融百货公司”,使得投资者几乎任何金融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投资银行的业务与证券市场的联系越来越松散。其核心业务大致分为三类:传统型、创新型和引申型。
传统型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这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也是投资银行业兴起至今给该行业带来最丰厚利润的业务。
创新型业务是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诸如企业并购、重组等收费性咨询业务以及证券化业务。
引申型业务则指近 2 0年以来兴起的资产管理和新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互换、契约废止等产品。
在投资银行这些业务中,不可不提的是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的作用。
应该指出,在美国,企业间相互吞并的案件极多,几乎每年工矿企业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吞并案件多达数千起,中小企业吞并案例多达数万起。各大公司间,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吞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经济工程,涉及法律、产权、技术、市场、劳工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它们都需要寻找靠山式代理人。投资银行自然成为安排公司兼并收购的重要媒介和顾问。
一般来说,美国的投资银行在一项单独的购并交易中扮演着“代理人”和“主人”的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代理人”,投资银行向收购方提供有关收购企业方面的咨询;同时也为企业出售方提供有关产权转让方面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作为“主人”,主要指投资银行向收购主承诺提供贷款,这种贷款可以是投资银行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作为受托人所管理的基金。
二、 美国“投资银行”定义、银行法、投资
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美国,“投资银行”的英文对应“Investment bank”和“Investment banker”,两个词经常通用,后者既可以指“投资银行家”个体,也可以指“投资银行”这种金融机构。
1940年《投资
公司法》(1940 Investment Company Act)Section 2(a)(21)对“投资银行”做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