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银行”业务及监管的法律问题
董华春
【关键词】投资银行 经纪人 交易商
【全文】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及监管的法律问题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董华春
写于2003年6月1日
一、 “广义的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
(一)广义的投资银行定义解析
早在15世纪,伦敦和一些英联邦国家从事国际贸易并兼营承兑业务的商人事务所发展形成了最早的商人银行。19世纪,商人银行传入美国并进一步发展成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称谓。 “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
一般人望文生义,容易将“投资银行”做字面理解,既有“投资”性的“银行”。其实,这四个字大有学问。
1.“投资”
学理上,根据对“投资”的不同解释,把世界上所有投资银行界定为四种:(a)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b)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c)把从事证券承销、交易、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d)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可以看出,在从(a)到(d)这四种形式中,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从宽到窄,与证券市场的联系从松散到紧密。
2.“银行”
从名字、组成和功能上看,世界上活跃的所有投资银行不过四种类型。
(a) 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存在,名称上一般不出现“投资银行”字样。美国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山一证券、英国的华宝公司、宝源公司等均属于此种类型。他们通常都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方向,比如收购兼并,比如证券承销。
(b)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拥有的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名字里一般带有“投资银行”字样。
(c)全能性银行(Universal Bank)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这种形式的银行名字里一般有“银行”字样,但不一定有“投资”。
(d)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这些“投资银行”的名字里通常没有“银行”字样,但通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3.可见,“投资”已经不仅仅是“直接投资”;而“银行”也不仅仅指传统意义上的银行“Bank”,更多强调的是中介性、证券投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