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与道德界限的模糊性。这是一个古老而新鲜的话题。说古老,是因为法从产生开始,道德就与其纠缠不清,千百年来,不知有多少先哲先知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耗费了宝贵的心血。说新鲜,是指后继者们总能从这个无底洞中挖掘出新的货色。而本文也正是从一个新的角度,用模糊理论来认识二者关系的。
法与道德的界限从来就是模糊的,二者之间从来没有一条明确的边界。道德可以入法,成为对社会成员的强制;法也可能成为道德,成为人们的内心操守。一项规则可能既是一种法律强制,也是一项道德要求,亦此亦彼的现象在法律与道德之二元世界里非常普遍。法律与道德之间交叉重合的部份非常大。但是,即便二者之间的边界无法确定,我们也必须对二者作用的领域有所界定。任意把道德要求纳入法律强制中,会有可能侵犯个人人权;而把法律要求降格为道德制约,则又可能引起社会混乱。
影响颇大的“法的本土资源说”就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模糊区域发生了争议。依笔者理解,苏力先生所要我们关注的本土资源即乡民们处事的“民间法”,实际上是人们的一种伦理道德观念。只不过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有道统而无法统”的伦理国家,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在一些不开化的地方仍然有很强的制约,有时甚至能“打败国家法”,故而误导观察者将其视之为法了。它的强大遮敝了它的道德属性。它和法律的冲突恰恰说明,尽管道德和法律交叉的区域很广,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不交融的区域,仍然有对立的两极。“本土资源说”可能是被道德和法律边界的模糊现象所迷惑,似乎认为二者应该是同一的,以致将传统的伦理道德上升为所谓“民间法”。或许如果我们将所谓“本土资源”、“民间法”等恢复其本来的称谓:“传统道德观念”、“伦理道德”,其冲击和震撼力肯定要小得多。
(四)部门法中的模糊性。民法、
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还存在大量的模糊性现象。如经济法与行政法界限的模糊性、企业法中国企产权的模糊性、民法中民事权利的模糊性等等。部门法中的模糊性问题具有极大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有待我们深入、广泛地研究。
模糊性问题是法学领域中的普遍问题,以上仅仅是随机性的例举,而非标准的逻辑分类,故肯定有值得推敲的地方。对法的模糊性的认识、利用(开发?)还有大量的研究工作要做。本文的主旨仅在于提出问题、列举现象。
总之,法永远是模糊的,法的模糊性是其绝对属性,而法的明确性则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