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一些学者在探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漏洞、法院错案责任制及法律解释等问题时,直接或间接地触摸到了法的模糊性,但亦比较零散、感性。本文试图从法的技术特征层面对法的模糊性从整体上作一专门的初步描述。
二
模糊,通常是指意思含混不清、态度不明朗,故在中文语境中带有贬义倾向。所以,可以想象,笔者提出建立一门模糊法学,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那样,很容易招致诸多不加思索的非议。作为一个专有学术用语,模糊(Fuzzy)意指“界限不分明”。而模糊性,在《辞海》中是被这样定义的:指事物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表示事物属性量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这一概念的本原意义源自模糊数学,出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札德(L.Zaden)教授提出的模糊集理论。在传统的二值逻辑看来,一个事物要么属于集合A,要么属于非A,不存在既是A又是非A的情况,对于这类界限分明的对象经典数学可以对其进行处理,使其量化、精确化。但是,现实世界中还有大量的客体是没有明确界限的,存在大量的既是A又是非A的排中律破缺现象。例如,“高”和“矮”之间,“轻”和“重”之间即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札德指出:“这种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经典数学无法处理人类这种模糊思维。模糊集理论突破经典集合限制,建立模糊子集,模仿人脑的模糊思维过程,逐步实现了用数学方法对模糊现象进行模糊度量、模糊识别、模糊推理、模糊控制和模糊决策。
自札德教授于1965年发表“Fuzzy Sets”(模糊系统)一文以后,模糊数学作为一门新的数学学科在短短的不到40年的时间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实际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中,模糊集理论亦得到推广和应用。人们应用模糊数学可以处理经典数学无法解决的人文科学中大量的模糊现象和模糊概念。模糊数学为人们提供了对事物模糊属性的精确认识。
一般认为法的明确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法同样具有模糊特质,而且我们将在下文中看到,法的模糊性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是康德二律背反原理在法律王国的印证。
法的模糊性,如果依照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来推导,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是指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它和对立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相互交融的中间区。从集合A(罪)到非A(非罪)的过渡不是突然的,而是逐渐的。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如:法律还是道德、权利还是义务、合法还是非法、罪还是非罪、公权还是私权、抽象还是具体、宏观还是微观等等最后都会终极到界限的模糊性问题上。法的模糊性问题不仅是法学领域的普遍问题,而且是法学领域的核心问题。模糊集理论简直就是专门为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度身量做的操作系统,对模糊理论了解得愈多,笔者这种感觉就愈加强烈。美国蓍名哲学家、数学家、天文学家皮尔斯在给模糊下定义时说:“当事物出现几种可能状态时,尽管说话者对这些状态进行了仔细思考,实际上仍不能确定,是把这些状态排除出这个命题,还是归属于这个命题。这时候,这个命题就是模糊的”。 如果不特别说明,这简直就像一个资深法官多年积累的办案心得。笔者深信,模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价值要远远高于其在文学艺术、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人文科学中的应用价值。笔者预言,在不久的将来,当对法的模糊性的研究达到一定水准,创造出一门崭新的学科¾模糊法学,模糊数学必将在法学领域大有作为,并有力地推动人类社会法治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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