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模糊性
陈云良
【关键词】法 模糊性 不确定性.
【全文】
论法的模糊性
陈云良*
内容提要:法永远是模糊的,法的模糊性是其绝对属性,法的确定性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法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它是与法的普遍性相伴而生的基本技术特征。对法的模糊性现象,可以用模糊理论来研究,可以用模糊数学方法对其进行量化。
主题词:法 模糊性 不确定性.
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道德经》——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很难将法与“模糊”这一字眼联系起来,二者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概念。强调法的模糊性必然会招致很多(不加思索的)非议。人们历来认为法是明确的、肯定的,易于把握和运用,不会也不应当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认为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能顺利地产生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但是,一旦深入到法的适用层面,并且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尤其是部门法专家,越来越多地发现,抽象的、明确的法律规则在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模糊不堪,执法者常常在疑难案件面前抓耳挠腮、左右为难。人们开始意识到法除了明确、肯定的一面以外,还有模糊的一面。
正如模糊数学不是让数学放弃它的精确性,使数学变得模模糊糊,而是用定量的数学方法去处理具有模糊性的现象,从模糊性中寻求确定的信息, 研究法的模糊性,也并不是要否定法的明确性,去追求模糊,“而是在法律的确定性中寻求不确定,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 也即试图通过引入模糊数学的思维方法,从多学科角度去认识和利用模糊性,克服不必要的、消极的模糊,达到和接近确定性,以实现立法的准确客观和执法的合理公正,从技术层面上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一
对法的模糊性的认识,乃20世纪才显端倪。50-70年代,西方法理学界发生了哈特(英国)—富勒(美国)、德夫林(英国)—哈勒和德沃金(美国)—哈特三次著名的论战。 哈特因此而声名大噪,成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祖师爷。而法的不确定性,是哈特的重要学术思想之一,也是三次论战的重要话题。他认为:“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而言,除了一些明确的标准情况之外,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原始法和国际法就是这类模糊的典型”,“并非像法律、法律制度之类的复杂术语才迫使我们承认既有明确的标准情况,也有引起争议的边际情况” 。 而哈特的论敌富勒也适当肯定了法的模糊性:“对法律的明确性的要求不能过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可能比老老实实的含糊不清更有害”。 与哈特分歧更大的德沃金也无法彻底否认法律的不确定性,事实上,他也像哈特一样,主张法官应“有时这样做,有时那样做”。 而同一时期的另一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克兰则彻底否定法的确定性,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人类的一种幻想,是一种神话—“基本的法律神话”,“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和有变化的”。 尔后的法学家如GŸ皮勒从语言哲学和文学理论分析入手,DŸ凯尔里斯则从分析遵循先例入手,肯定了法的不确定性。 西方法学界虽然尚未单独系统地提出法的模糊性这一概念,但是法的不确定性却已成为当代西方法学界谈论的主题话语之一,而他们所指的法的不确定性的某些方面正是本文所称法的模糊性的重要内容,有时二者含义甚至完全重合。不过,尽管西方法学界较早地认识到了法的模糊性,但他们一般只看到了法的模糊性的一个或几个方面,而且往往一概称之为“法的不确定性”。这种认识迄今为止仍然比较感性、零乱,尚没有形成系统的学说或学派,更没有将自然科学中的模糊论引入法律科学。故没有寻找到解决模糊性问题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