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就是这样一种可怕的状态,即间接税占据了赋税收入的绝大部分。从历史经验看,间接税可能激起的纳税人的反抗远远不如直接税。即便统治者到处设立关口、横征暴敛,只要这种税收像“传销”一样可以继续流转,往往并不会导致老百姓的抗议。以美国独立战争为例,英王向北美征税是自来就有的事情。但那些税都是间接税。美国人并没有意见。也从未援引“无代议士不课税”的原则表示抗议,遑论革命。但在一七六三年英王試圖將稅加於所有的官方文件上(印花稅),却遭到美國人強烈地反彈。因为印花稅是一种无法转嫁的直接稅。简单说赋税问题引发了独立战争是不确切的,应该说从间接税到直接税的转变引发了这场革命。
这正是以政府拿刘晓庆税案开刀为标志,促使个人所得税有可能进入全面征收阶段并势必开始在赋税结构中逐步加大比重所具有的政治的含义。一个较低的直接税的平均税负,所可能激起的不满和反抗,将会大于一个较高的间接税的平均税负。即便是企业所得税,在公司股东看来也可以当作是天经地义的经营成本,但唯有个人所得税是从完全尘埃落定属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并已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和替代。因此只有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税意识”,并对国家赋税的使用产生真正的关切,对赋税哪怕一丝一毫的的提高都会极力反对,对自己的利益伸张最无顾忌。从而有助于在赋税与国家宪政之间构建起稳稳当当、锱铢必较的联系。
正因如此,个人所得税尤其是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各国的确立,是一个比各种间接税的征收更加艰难的过程。以英国为例,个人所得税起源于与拿破仑同时代的披特(pitt)时代,因为民众反对而屡遭撤废,直到格兰斯顿执政时期,废弃此税的努力多次失败后才从此在英国税制中固定下来。但直到20世纪,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和政府年度预算一样需要议会每年都以法案来确立(21)。美国在十九世纪末期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但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宪。直到1913年
宪法第
16条修正案(“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才确认了所得税的合法性。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则被穆勒称为是“一种温和的抢劫形式”。像哈耶克这样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直到60年代仍然对累进税率及其效果持批评和保留态度(22)。西方各国宪政实践早期对选举权实行限制的时候,直接税的纳税人也往往是享有选举权的必要条件。例如法国大革命后的选举法即规定“每年缴纳直接税达三天工资以上者享有选举权”,称为“积极公民”。其部分的合理性就在于直接税纳税人对国家的付出、反抗和监督都远比间接税纳税人高,而后者则普遍因为搭便车的心理而更可能接受非宪政与非民主的、“分赃”式或“坐寇”式的赋税体制。
但因为中国政府在起源上不依赖于赋税,这一切制度变迁上的难度被一举迈过。事实上,维持政府运作的赋税必须从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中直接获得,这其实是任何一个专制政权并不愿意看到的。然而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和先验性统治合法性的式微,中国政府不得不从80年代之前主要通过计划经济在赋税之外获得财政来源,转变为在90年代主要依靠公有制经济之外的流转税来支撑国家体制。而到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迫不及待的成为政府眼中国家赋税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新的增长点和输血管道。曾经被一举迈过的问题就会重新浮出水面,通过历史经验的分析可以看到,一个简单的事实是谁在养活中国,谁就不可能长期处于被征管和被剥夺的客体地位。资本的力量和国家的力量,在赋税问题上终将开始一场名正言顺的拔河。并逐步将拔河场向中南海和人民大会堂推进。
3、个税征管运动打破“潜规则”,使赋税的合法性危机被放大。
对富人普遍不纳税的指责,是相对于我国目前比以高税收高福利著称的美国还要高的名义税率而言的。实际上“穷人纳税、富人不纳税”的归纳也有片面,如果不对目前过高的名义税率(并且除了一个偏低的起征点外几乎没有可以抵免的款项,而在美国的名义税率下,捐赠、意外损失、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等费用合并报税时都是可以抵免的)进行实证的分析,仅仅指责一部分人(即便是民愤最大的一部分人)不纳税就有过于拘泥于法律文本的教条之嫌。
刘案之前,就有学者不断呼吁个人所得税是解决财政危机的“大有潜力可挖”的地盘。事实上如果以名义税率为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的确是大有潜力可挖的。根据王绍光等人的研究,2000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才仅仅500亿元,占GDP的0.57%,低于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的水平(23)。而当年新增的居民存款余额近一万亿,因为我国个税的起征点较低,即便存款率在33%以上,这个新增余额也必定在应纳税所得额总规模两倍左右。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从5%到45%超额累进,其他收入基本上都定在20%的比利税率,由于基尼系数偏高,高收入者占据的余额部分也偏高,因此以20%为平均利率也应该只多不少。那么2000年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至少应该在4,000亿以上。换言之直到2000年,平均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也只有按法定税率计算的1/8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