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有人从朱镕基与江泽民关于16大权力平衡的角度来解读刘晓庆案。说江泽民放弃工农,转而企图与民营资本家建立“神圣同盟”,而朱则借刘案打击这一同盟(严格说是打击江从去年七一到今年5.31发出的结盟要约)⑧。在我看来,这种解读方式过分拘泥于对现实政治纠葛的津津乐道,未将税收问题放入二十年来市场转型与传统统治方式之间巨大的断裂当中予以衡量。事实上,即便从评论者的视角看,刘案的效果恐怕也并非就是对“全民党”倾向的拆台,显示出共产党当局有不同的声音。反倒可能恰恰是“逼卢俊义上山”的一出经典剧情。既然“国王”开始向“贵族”讨债,而民主化的制度博弈又没有打开大门的迹象,那么资本家阶层的“入党”就是充满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自我伸张和自我保护的手筋。
要言之,如果说江泽民的全民党理论倾向认可了资本家入党的可能性,刘晓庆案件则强烈的显示出了资本家入党的必要性。此案以及随之而来的个税征管运动,不仅是经济上的弱势中央力求摆脱财政危机、加大财税控制力量并为将来合并地税再次将赋税大权垄断在中枢手中的一个拉练和开端。而且,此案有可能还将成为另一个唇亡齿寒的起点,一个对于中国的宪政转型也许会非常重要的起点,即随着党治体制对来自私人的赋税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纳税人的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的比重不断加重,如同历史上几乎任何一次从专制走宪政的运动一样,赋税的压力必将促使资本家和社会高收入阶层开始参与制度博弈,甚至成为开国会、行宪政的最可靠的动力。
尽管刘晓庆案件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转捩点,但却足以成为一个重大转捩的象征。这个转捩就是自1949年内战结束,共产党建立起明地里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历史目标为统治合法性根本,暗地里借助“奉天承运”、“五德始终”和“汤武革命”的传统政治渊源为其武功加冕从而一度获得广泛认同的“神圣统治”,从那时一直到市场化经济改革的90年代,赋税问题几乎从来没有构成过对这个政权正常运作的经济上和道义上的困扰。即便在60年代初饿殍遍野的时期,中共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运作,也都没有对赋税产生过像今天这样迫不及待的饥渴感。
有两种统治方式,国家对于社会财富的攫取都是不需要老百姓同意的。上面说过一种,即神学或伪神学的统治方式,它的反面是宪政主义。另外一种则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公有产权制度,它的反面是私有制。杨小凯的研究指出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好处,就是避免收税的交易成本,“顺便也一劳永逸地避免了执政者财政上仰赖民意机关的威胁”⑨。共产党从1949年到1956年,完成了这两种统治方式的结合。从此直到90年代初期,赋税问题都没有能够成为推动公民与政府之间进行政治博弈的力量。因为中共政府的主要财源来自于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利润,而不是来自对私人财产的剥夺(这种剥夺早就一次性的完成了)。国营企业的“利税”是放在一起说,但实际上“税”长期以来都无关紧要。换句话说,在共产党的国有化过程中完成了对于私有财产的一次性剥夺、从而形成在
宪法上来历不明的公有制之后,我们可以说共产党政权近50年来,的确是在“自己”养活“自己”。他之所以没有依靠民间的赋税来维持统治,仅仅因为整个民间都被它吞掉了。
收税是收别人的税,所以收税在任何政权下都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而公有制经济却几乎避免了这种冲突。它不需要收税,它对社会财富的攫取主要不是通过“税收”这一本质上是私有制体现的方式来完成的,它对于剩余的索取手段是计划经济。比如在低工资和非契约化的劳动体制下,全体劳动者的几乎大部分劳动所得都在公有制经济的内部被国家攫取了。再如农村,“30年来在价格剪刀差形式内隐藏农民总贡献达8000亿元”(《十字路口的抉择》)。又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专家计算,前40年中国农民平均每年有260亿被无偿掠取。这些都不是通过税收形式,而是通过专横的公有经济制度获得的。
西方研究者皮伦(Pilon,1998)称中国的
宪法为“追求无限政府的一个纲领”⑩。尽管有人指出中国现行
宪法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架构等方面的规定和大多数西方宪政国家的
宪法并无二致。然而中国
宪法文本中一些常被观察者忽视的区别和欠缺却是致命的。赋税,这个无论对于“王”还是“寇”都至关重要的一个有限政府的命根子,在共产党中国的四部
宪法中,竟然都从未加以规定,国家税收权力的明确归属至今都是阙如的,既没有规定谁有权收税,也没有规定怎样才可以收税。更不用说明确收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的同意。仅此一点,当今世上再无第二个如此敷衍的
宪法文本。几乎所有宪政国家都在
宪法中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并几乎无一例外的将此权力仅仅赋予给议会。法国宪法规定:"征税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日本
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规定,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这里的“法律”都是指的狭义的议会立法。美国宪法第7条将“规定和征收”税收的权力赋予国会,第6条则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