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同类型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从研究目的来看,法学研究可以分为描述法律现象、解释法律的某种原因、预测某个法律现象或后果、评价某种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四种类型。从观察法律现象和获取法律实证分析信息的方法来看,法学研究又可分为调查、实验、观察和文献分析等形式。从思维方式看,法学研究还可分为结构分析和比较研究两种。其中,每一个层面上都可以看到一些优秀的研究范例。比如,对法律现象的预测研究中,有伯吉斯再犯预测法、格卢克再犯预测法、希德再犯预测法、欧林再犯预测法、格卢克少年非行早期预测法、胡雷少年累犯预测法等著名的研究范例。[53]在评价性研究中,有学者建构了一个评价法律实现效率的指标体系,借助该指标体系,可以度量法律实现的实际效果。[54]通过大规模社会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的法学研究也不少见,如美国政府和学者为测量犯罪暗数所进行的被害调查和自我报告调查、我国学者周路主持进行的天津监狱在押犯各种特征的大规模犯罪调查等。[55]实验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也有一些范例,较著名的有对抗制、纠问制、混合制三种诉讼类型的比较实验,[56]还有大众传媒中暴力、色情内容是否导致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几项实验。[57]另外,还有的学者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法律现象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建立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总体状况的指标体系。他们从立法、行政、司法、私法行为、法律执行、法律教育和职业这六个方面表现法律制度,每个方面都由机构、工作人员、程序、消耗资源等四个方面构成。[58]利用这个指标体系,研究者可以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测量,这就是典型的法律结构分析。与其相对,还有的学者对若干同卵孪生子是否犯罪的一致率与异卵孪生子进行比较,结果证实,同卵孪生子的犯罪一致率的确比较高,因此得出结论说犯罪与遗传有关。[59]1972年,美国学者克劳在《女性犯罪人的养子女:对他们的逮捕记录的研究》中报告说,他们比较了养子女与其血亲之间犯罪的一致率,结果发现,养子女的犯罪与其生父母的一致率高于与养父母的一致率,也说明遗传因素对犯罪有一定影响。[60]和结构分析不同,这些比较研究不是从事物内部研究,而是从其外部进行比较。总之,实证分析可以延伸我们的感官,它不能改变法律现象的存在状态,但可能改变其显现状态,借助它,我们可能从法律现象中看到更多的意义。
【注释】 该文发表在《中国法学》2000年第四期。
孔德认为,实证一词首先指的是真实,与虚幻相反;其次表示有用,而不是满足那些不结果实的好奇心;第三表示肯定而不是无穷的疑惑和无尽的争论;第四意味着精确而不是模糊;第五表示否定的反义词,强调组织而不是破坏;最后,实证还强调相对而非(神学或形而上学的)绝对的必然倾向。参见〔法〕奥古斯特·孔德著,黄建华译,《论实证精神》,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版,第29—31页。
在希腊文中,“形而上学”意为“物理学之后”。后人在编纂亚里士多德的生前手稿时,把有关自然科学的论著归为“物理学”。把有关抽象本质、本体论的论著归为“物理学之后”,或“物理学之后诸篇”。这里,“物理学之后”与“物理学”的对应,与我国古人所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中的“道”与“器”的对应相类似,所以,在我国,“物理学之后”翻译为“形而上学”。这个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是指,研究世界本原,本质的学说。是研究有形实体背后的本质的抽象学问。孔德所拒斥的形而上学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他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他只承认研究现象本身和有形实体的学问才是科学。他认为,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识,科学都是经验科学。感觉是一切知识的来源。我感觉到山、水、木、石的存在,因而它们是真实的。但我感觉不到这些东西背后还有什么本质,本原,因此,研究世界本质、本原的努力是徒劳的。
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382页。
在法国学者布迪厄看来,所谓符号暴力,就是这样一种权力,即在一特定“民族”内(也就是在一定的领土疆界中)确立和强加一套无人能够幸免的强制性规范,并将其视之为普遍一致的和普遍适用的。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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